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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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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06] 支持警方依法行事

葉上揚

 警方採取行動,拘捕五位學聯成員,協助調查「六二六」及「四二○」事件。這純粹是警方按照合法程序,調查事件是否構成刑事罪行,當局是否提出檢控,則仍需視乎調查所得的證據而定,根本無可厚非。

 但是,民主黨和個別傳媒卻顛倒是非,混淆黑白,將警方的行動上綱上線,形容為「秋後算帳」、「政治迫害」、「白色恐怖」等等,並把香港警方誣衊為是特區政府打壓學生集會自由,藉以收緊市民公民權利的工具,聳人聽聞,極盡煽情、誇張之能事,有意向警方施壓,向特區政府施壓。事實上,「六二六」及「四二○」事件中學聯成員,打著「公民抗命」的旗號,以「公安條例是惡法」為名,蓄意挑戰法律,未經批准而非法集會,衝擊政府總部大樓,並且阻差辦公,警方早就聲明,保留進一步採取行動的權利。

 香港是個多元化的開放社會,有很強的包容性,回歸之後,在「一國兩制」方針下運作,《基本法》充分地保障了港人享有高度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包括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等等。但香港又是個法治社會,講理講法,依法治港,這是香港成左滌禰菑坐@,任何人都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市民的自由和權利都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例)的規限和約束,並非是絕對的,違法就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學生又豈能例外?這已是普通市民常識範圍內的事情了。少數學聯頭頭和少數政治人物,蓄意違法犯法,實行所謂「公民抗命」,以為只要給《公安條例》貼上一紙「惡法」的標籤,便可以為所欲為,聲大夾惡,無所顧忌,而事後又可以優哉游哉,逍遙法外,不受法律的任何制裁,那只能是一廂情願,愚蠢莫及罷了,還有什麼「法治」可言!

 對於一個完善的、成熟的法治社會,例如香港而言,法律或法例都是保障所有社會成員,能夠充分而又高度地享有社會自由和公民權利的不可或缺和無可代替的公器。判斷是非曲直,固然有其社會的道德標準,也還有法外必要的情與理。然而法律和法例才是最終的,亦是最具權威和效力的客觀依據,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辦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就是對,錯就是錯,不因人而異。法例存在一天,就要遵守和執行一天,任誰都沒有特權可以凌駕法律之上,違法犯法而不受制裁。在這個普遍的意義上說,「公民抗命」就顯然是荒謬的,不可理喻的。藐視法律,挑戰和對抗法律,無疑是對一個以「法治精神」為支柱的香港社會的反動,必然會面對法律的約束。否則,香港法制的根基就要被削弱,被動搖,就要被弱化和惡質化,到頭來社會的穩定與經濟的繁榮,都無可避免要受到破壞和損害,關乎全體港人的利益。

 香港的《公安條例》根本就不是什麼「惡法」,而是維護香港社會治安,保障公眾秩序必需的法例,釵h文明國家和地區也都有類似的法規,規定公民在行使集會、遊行示威權利時,必須在事前一個期限內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為合法,而且規定任何經批准的遊行集合,都必須是非暴力的,和平與理性地進行,否則便屬違法。香港《公安條例》是通過了立法程序制訂出來的法例,它既可以維護市民的公民權利,又可以保障社會治安和公眾利益,在二者之間取得一定的平衡,體現了香港的「法治精神」,十分必要,一向行之有效。回歸三年以來,經申請批准的遊行和集會何止千次,深受絕大多數港人的支持和擁護。少數人以它是「惡法」為名,實行「公民抗命」而故意對抗,一而再、再而三地目無法紀,挑戰法律,且使用暴力,衝擊政府機關,阻差辦公,破壞社會秩序,市民豈能一再容忍?警方邀請或拘捕少數為首分子或代表人物協助調查,然後才根據證據是否作出檢控,毋枉毋縱,於情、於理、於法,都是必要的、正確的,怎能與什麼「秋後算帳」、「政治迫害」、「白色恐怖」相提並論,橫加指斥?!支持警方依法執法,依法行事是市民應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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