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0-09] 議員應依法履行職權
一 平
第二屆立法會已開始運作,議員如何依法履行職權,為市民所關注。
三年多來,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一直按照《基本法》的規定,積極主動地與立法機關建立具建設性和有效的工作關係。按照《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特區政府從多方面對立法會負責:就特區施政而言,行政長官每年親自出席立法會作施政報告;就徵稅和公共開支而言,財政司司長每年提交財政預算案給立法會審議;就執行法律而言,特區政府一直切實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就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而言,政務司司長和各政策局局長亦經常出席立法會會議回答議員提問。僅從第一屆立法會成立至今年四月底,政府官員就已出席四百多次事務委員會會議,答覆了超過三千項議員提出的口頭、補充及書面提問。立法機關也按照《基本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積極、認真地監督特區政府制定及執行政策,並制定和修改法律。如截至今年四月底,立法會就已完成了政府提交審議的一百六十九條條例草案中的一百一十三條,五百多條附屬法例中的五百三十七條的制定。這些表明,特區行政與立法機關在《基本法》的基礎上,多方面都合作良好。正是這種較良好的關係,使香港在「一國兩制」下,增強凝聚力,初步戰勝了亞洲金融風暴和某些其他原因帶來的困難,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復甦、推動產業結構轉型,為迎接中國入世的機遇和挑戰創造了較有利的條件。
不過也應看到,在第一屆立法會期內,立法與行政關係還存在一些很值得重視的問題:其一、某些議員不僅為「博出位」、「博出鏡」,而且為衝擊《基本法》,蓄意把立法對行政的制衡變成「逢董、逢特必反」,甚至不顧《基本法》的規定,公然越權干預行政。
如立法會議事規則將涉及政府政策的議員草案提出的批准權,由行政長官手中轉到立法會主席手中。這顯然違反了《基本法》第七十四條關於議員提出法律草案「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的規定。又如議員提出但被否決的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和獲通過的對房委會主席王�Q鳴及房屋署署長苗學禮的「不信任動議」(王�Q鳴並被迫辭職),則顯然超出了《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因為這一條關於立法會十項職權的規定中,沒有一項賦予立法會可對政府官員和公職人員提出「不信任動議」。其二、有人提出立法會議員參與政策的釐定。這也不符關於行政與立法職權的規定。因為按照《基本法》規定,制定並執行政策是政府的職權,立法會只是監督政府制定和執行政策,如果立法會議員參與政策釐定,混淆立法與行政的分工,勢必削弱行政主導,違反《基本法》立法原意。其三、有些人無中生有或誇大行政與立法機關的分歧,蓄意製造行政與立法的「關係問題」,為提出修改《基本法》要求製造借口。實際上,不是《基本法》規定的行政與立法關係出了問題,而是「民主派」挑戰《基本法》,開立法干預行政惡例,才人為地製造了行政與立法有時不應有的「緊張」。
以上說明,為了提高行政效率,為了保持香港社會穩定以利經濟發展,立法與行政需要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而以配合為主,行政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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