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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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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09] 公安法不是惡法而是善法

梁誼萍

 律政司審核有關四二○遊行事件的證據及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決定不對事件中任何人士提出檢控。此外,律政司正根據現行的檢控政策,考慮六•二六事件。

 正如釵h社會人士指出,不起訴不等於違法者合理,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不喜歡的法律強行冠以惡法之稱,因此就以為非理性、非法的行為沒有問題,就以為自己享有不遵守法律的特權。

 但是,少數人就是把政府不起訴一些非法組織和參與集會遊行學生的寬容做法,視為軟弱可欺,得寸進尺依然非法進行遊行集會,以非法抗爭的方式向政府施壓,強指公安法是惡法,提出所謂「抗議鎮壓學運,反對惡法治港」的口號。參與這些非法抗爭活動的有民主黨成員,民主黨顯然不僅是要煽動組織於其中,而且還要利用一些政治經驗未成熟的學生向政府施壓,達到修改公安法的目的,為削弱特區政府管治權力,為非法搞亂香港,打開一個關鍵的缺口。

 究竟公安法是惡法還是善法?正如特首董建華指出,公安法並非惡法,世界上釵h大城市如紐約等,皆有類似的法例,釵h號稱民主的西方國家大城市的此類法例,與香港(公安條例)都是差不多的,因此,沒有必要檢討由臨立會通過的公安條例。

 少數人把公安法強指為惡法,要求修改,實際上是要求特區政府吞下港英對公安法進行修改的惡果。

 以往在香港舉行遊行集會,須事先申請並獲得野i。但是,到了香港臨近回歸的九五年,港英以這種規定違反「人權法案」規定的遊行權利為由進行修改,改變了遊行集會的管理制度,等於完全放開了集會遊行,削弱了警務部門的管理權,只照顧到一部分人集會遊行的自由,卻漠視了大部分人正常生活的自由,破壞了二者之間的合理平衡。

 香港回歸時,特區政府和臨立會根據籌委會法律小組的建議,恢復了公安條例的部分原文,充分照顧到了一部分人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與大部分人正常生活工作的自由權利之間的合理平衡。而且,恢復後的公安條例,已經比較港英修改之前的公安條例要寬鬆得多,給予了遊行集會最大程度的自由,既與西方各大城市類似的法例性質相同,寬鬆度和寬容度又超過了西方各大城市的類似法例。

 現行公安法,絕非少數人強指為的惡法,而是真正的善法,其善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現行公安法充分照顧到了一部分人集會遊行的權利與大部分人正常生活工作的權利之間的合理平衡;第二,有利維護法治,但又充分保證了最大限度的遊行示威自由;第三,具有與西方自由民主社會大城市相似法例相同的性質,但寬容和寬鬆超越其上。

 可見,把臨立會通過的真正是善法的公安法強指為惡法,是顛倒是非、混淆黑白的說法。相反,如果按少數人的要求,將公安法修改至港英修改成的那樣,才真正是一條惡法,其惡體現在四個方面:第一,港英削弱特區政府管理權力的圖謀未遂,卻由民主黨等亂港勢力利用學生和一些人達到此圖謀;第二,將嚴重損害特區法治,使香港在世界上所有的現代化文明大城市中,法治出現嚴重漏洞;第三,將對香港絕大多數人正常生活工作的自由權利,造成嚴重衝擊和損害;第四,將嚴重損害香港形象,遊行示威將泛濫成災,使香港成為無法無天的負面影響,將嚴重破壞營商環境,嚇跑和嚇退投資者,導致香港經濟蕭條。

 把臨立會通過的公安法,與港英修改過的公安法相比較,就可以明顯看出,現行公安法是真正的善法,而港英修改過的公安法,才是不折不扣的惡法。但是,現在卻有少數人向特區政府施壓要求修改特區現行公安法,即是要特區政府吞下港英製造的苦果。這種要求,顯然違反香港絕大多數市民的利益,顯然背離現代化文明大城市最起碼的法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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