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0-11] 勿把年輕學生引入歧途
葉上揚
律政司決定不對「四二○」非法集會事件中的任何人士作出檢控,並不是因為社會輿論的壓力所致,也不是由於政府的立場轉�龤C而是因為事件經警方調查後,律政司審核有關事件調查所取得的證據及考慮過所有因素後,而作出的合情、合理,首先是合法的決定,既維護了法制的尊嚴和權威,又對年輕的學子們作出比較寬鬆的處理。
但是,不起訴學生,並不等於學生違法是正當的、合理的。任何人,包括大學生在內,都必須自覺地知法守法,做個維護法紀,遵守公共秩序的好公民。政府對事件的寬容處理,任何有關人士和社會人士,特別是傳媒輿論,都不應由此產生錯覺,以為政府軟弱可欺,只要聲大夾惡,聚眾鬧事,任何非理性、非法的抗爭行為都沒有問題,便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的約束,損害社會的整體利益。有意對抗法律,向法律挑戰,遲早都一定要付出代價,這就是「法治社會的真諦。「學生運動」、「學生造反」也決不能例外,必須依法守法,不能無法無天。
社會上有部分傳媒,部分人士,其中既有學者、教授,也有政治評論員——政客就不在話下了,批評警方拘捕學生協助調查具有「選擇性」,是蓄意針對學生下手;理由是過去也曾有團體沒有遵守「公安條例」,進行遊行示威,未見警方「秋後算賬」;但對幾個學聯代表卻窮追猛打,出現「選擇性」的不公平現象,反映出警方處理手法的不公和不正。這種理由其實是對警方毫無根據、不符事實、不公不正的指責。過去確曾有一些團體沒事前向警方申請便進行遊行示威,但人數一般都在三十人之下,例如「四五行動」或是「前線」的遊行,都總是小貓三五隻或一二十隻而已,並無抵觸「公安條例」規定,只要他們不採取暴力行動,警方就無需加以干涉,正是依法辦事。「四二○」和「六二六」事件人數都超過「公安條例」規定,後者人數更多達二千人,未經事前申請經警方同意,便舉行集會遊行,則顯然是有意挑戰法律,進行所謂「公民抗命」,實屬違法犯法,警方若不採取行動,豈非失職卸責嗎?!
何況,警方也並不是單單拘捕「學聯五子」,同時亦拘捕了七名其他與事件有關人士,包括爭取居港權者。只是由於部分社會輿論有選擇性地把注意力全放在學生身上,對違法學生愛護有加,呵護備至,製造出了學生有被針對,有被迫害的假象,而完全忘記了警方也同時拘捕了涉嫌人士協助調查。要說有選擇性的話,則首先是部分傳媒和社會人士有選擇性。他們為什麼要如此熱衷選擇學生做題材,大做文章,大造輿論,難免有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這些傳媒和社會人士還指責警方欺凌弱小,欺凌學生,對手無寸鐵,無權無勢的學生代表濫加拘捕,濫用警權,把法律淪為攀附權貴,壓迫弱小的工具云云,更是對警方、對司法機關極端無理的指控,亦是對香港「法治精神」和「法制制度」的嚴重褻瀆。香港的法律和法例,不是屬於任何個人或團體用於謀私的工具,而是屬於全社會和全體港人的。執法者必須首先知法守法,以身作則,依法行事;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尤其會受到法律嚴厲的制裁,何況是把法律變為攀附權貴,欺壓弱小的工具,執法者能如此一手遮天嗎?
至於學生是否手無寸鐵,無權無勢,並不重要。學生們只要知法守法——事實上絕大多數的學生,尤其是大學生都是遵紀守法的;用心學習,關心社會,做好本分,練好本領,他們的自由、權利、人格等等都會受到社會的尊重,得到法律的保護,前程無限寬廣。反之,若是熱衷於搞什麼「公民抗命」,立意要挑戰法律,罔顧後果,而違法犯法的話,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正是違法者所要付出的代價,與是否手無寸鐵,是否無權無勢無關。事實上,拿手無寸鐵,無權無勢,受欺凌、受壓迫來為學生的違法行為辯護,甚至毫無原則,不分黑白地把「學生運動」捧上了天,用盡溢美之詞,美化甚至讚賞學生的不守法行為,煽風點火,加鹽添醋,根本不是愛護學生,珍惜他們的前程之道,不論有意無意,都會把年輕的學生引入歧途,掉進陷阱,坑害了年輕一代,這乃是全社會應該十分關切的大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