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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1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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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14] 雙方將定期檢討通報運作

 【本報訊】昨日保安局發言人表示,相互通報機制的安排是有一個通報權,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除了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執行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把拘留或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另一方面特區政府亦要向內地當局通報內地居民在香港被檢控及出庭聆訊的情況。

 保安局發言人清楚明確表示由於香港的法律程序與內地有所不同,所以雙方通報的內容亦有所不同,內地通報單位會根據安排,向香港通報單位通報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包括涉嫌犯罪者的個人資料、涉嫌罪名、拘留日期、強制措施的種類、執行強制措施的地點及執行機關等資料。而所謂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以及逮捕五種。而特區政府向內地通報的安排是要嚴格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這規定令到一旦拘留了有關人士之後,除非當事人同意,否則在一定日期內不能將當事人資料向內地通報,直到當事人在法庭進行公開聆訊過程內,由於要出庭關係,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已經公開後,特區政府才可向內地通報,而香港亦未必能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內地通報。所以雙方交換的資料,嚴格來說,並非完全一樣,而分別在於相互尊重對方的法例。由於以前香港是不需向內地通報,所以香港拘留內地人是無實質統計數字。除了刑事強制性措施外,通報範圍亦擴闊到非正常死亡的情況。

 保安局發言人強調雖然不能保證每一宗個案都有通報,但是內地政府以及特區政府會盡力及有信心雙方會切實執行雙方同意的通報安排,在安排中如果一方認為對方根據安排有遺漏個案或事項未通過或有疑問時,可隨時提出查詢要求,雙方亦會協商定期檢討未安排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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