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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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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16] 遊行先通知非香港獨有

 【本報訊】三百多位人士,包括三位立法會議員李卓人、劉慧卿、劉千石,沒有依法七天前通知警方,只是前天知會警方就進行昨天的示威遊行。政府發言人表示,香港並不是唯一要求市民在公眾集會及遊行之前通知當局的地方,現今世界上很多民主社會在這方面都有不同形式的限制。

警察沿途維持秩序

 昨天,這批人士從灣仔修頓球場出發,沿途高呼口號,反對公安條例,遊行至政府總部,整個遊行過程有警察沿途維持秩序。

 政府發言人昨日表示,香港並不是唯一要求市民在公眾集會及遊行之前要通知當局的地方,現今世界上很多民主社會在公眾集會方面都有不同形式的限制。

 最常見的限制有兩種,一是為紐約、華盛頓、三藩市、布魯塞爾、亞姆斯特丹、新加坡及日本等地所採用的牌照制度;另一則為英國現正採用的通知制度。

國際公約亦有表述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賦予的和平集會權利,並非絕對的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三項又特別訂明自由表達意見這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而此種限制乃民主社會因應需要而制訂法律以作出規定者。

 發言人解釋說:「在本港《公安條例》下,警方可反對舉行公眾遊行的理由,事實上是抄錄自國際公約。唯一的分別,是《公安條例》並沒有全部採納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所容釭滬郃謘A故比國際公約更為寬鬆。」

表達意見渠道充足

 香港是一個自由和開放的社會,市民大眾有充足渠道表達意見,示威人士毋須採取對抗態度。自回歸以來先後舉行了數以千計的示威活動,足以證明市民的言論及集會自由絲毫無損。發言人說,示威人士以和平、有秩序和合法的方式表達意見,將有助社會融洽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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