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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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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16] 警方對非法集會秉公執法

 【本報訊】警務處副處長黃燦光昨表示,回歸以來,共有六千多次集會示威遊行,只有超過四百次沒有通知警方。他指出,警方對公眾遊行集會是持盡量協助的態度,希望令到遊行集會能夠以和平、有秩序地進行。

 他強調,警方在法律上有責任保障他人的安全和行動自由以及社會秩序。

 黃燦光昨在出席一個公開場合時表示,警方希望採取一種合情合理與實實在在的做法。

 對於一些沒有事先知會及申請的遊行集會,當然是由現場的警方指揮官作出口頭警告。是否再作跟進,也是由該指揮官考慮集會人士對口頭警告後的反應,及違反法規的嚴重性而作出決定。

警方執法無選擇性

 黃燦光強調,警方並沒有選擇性地執法,政策是一貫的。對於四百多宗的違例集會,警方已對其中八十宗發出警告信。其中十宗在調查後,會向律政司匯報,要求給予法律意見。

 他重申:「警務人員是一個執法部門,我們的工作是執行社會支持、立法會通過的法律。我們不應該有選擇性。我們是應該保持中立。當然,執法人員一定是秉公辦理,以及合情合理合法的做事。我們唯一不希望見到的,就是如果某些社會人士對一個政策或某些事情覺得不滿意、有反感,就針對前線工作的警務人員作出,或發洩不滿情緒。」

警對遊行盡量協助

 黃燦光認為從回歸後有六千多次的遊行集會,已反映出遊行是可在和平和有秩序下進行。而警方的立場是盡量予以協助,因為警方非常珍惜在基本法以及國際人權法所保障的市民集會遊行、言論的自由。但他不希望遊行集會人士,因情緒衝動,而令現場警務人員工作環境變得困難。他相信市民也不願見到在集會上發生不愉快事件,這樣對社會的安穩也沒有幫助。

 黃燦光指警方已有警民關係主任與主持遊行集會的人士保持聯繫,希望藉此令群眾的情緒得以控制,令遊行集會更和平及有秩序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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