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0-16] 香港民主正穩步發展
——駁所謂「不准發展民主」論 施 明
行政長官第四份施政報告《以民為本 同心同德》發表後,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歡迎和支持。當然,也有不同的意見和看法,這是完全正常的現象。實際上,特首發表施政報告,也是一個聽取各界意見,集思廣益,充分吸收廣大市民智慧的過程。對施政報告評頭品足,正是港人治港的一種體現。但是,立法會議員劉慧卿對施政報告有關香港政制發展的批評,實在缺乏理據,難以令人信服。
對於施政報告有關特區成立後有十年時間鞏固政治體制,並透過實踐累積經驗,再行下一步的論述,以及特首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有關香港尚有好一段時間去摸索和吸取民主發展的經驗的講話,劉慧卿表示十分擔心,謂以特首的標準,香港再過十年、二十年都不准發展民主,云云。
劉慧卿這番話等於說香港特區成立至今無民主可言,爾後十年、二十年民主也不可能得到發展。這顯然是對事實的嚴重歪曲。誰說香港這幾年沒有民主發展呢?香港在殖民統治時期從未實行過民主才是事實。那時香港人對誰當港督有絲毫發言權嗎?立法局議員也直至一九八五年方有一小部分由選舉產生。香港回歸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均由推選或選舉產生,就民主而言,從無到有本身已經是一個質的飛躍。而且,特區成立後從首屆立法會選舉地區直選二十個議席到剛剛舉行的第二屆立法會選舉的廿四個議席,直選議席增加了四個,普羅市民對政府包括特首在內的高級官員問責性關注程度的日益提升,等等,都雄辯地說明香港民主在不斷發展中。
如果我們簡略回顧一下基本法,香港民主發展的脈絡便看得愈加清晰。
根據實際 循序漸進
舉例說,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致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致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基本法的上述條文就鮮明地體現了民主發展循序漸進的原則和最終所要達致的普選目標。這一原則和目標,既切合香港的實際,又與民主潮流相吻合。民主既是普遍性原則,其進程的快與慢,則取決於各地的實際,不可能有劃一的模式與標準。香港特區以循序漸進為原則發展民主,完全是由香港本地的實際決定的。
首先,香港由殖民主義統治轉變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這是十分巨大和根本性的變化,為了保持社會穩定和繁榮,在新的社會形態初期,政制發展顯然應力求平穩,以避免劇烈動盪;其次,香港沒有民主的傳統,港人對民主選舉制度有一個逐步熟悉、適應的過程;第三,選舉制度本身有一個發展過程;第四,選舉方式多種多樣,並非單一模式,香港在回歸後的一個時期內,採用多種選舉方式並存的選舉模式,既符合選舉制度發展的規律,又可以協調各界人士在選舉制度與方式上所存在的分歧,等等。
上述種種說明,基本法對民主進程原則、目標的設計體現了尊重實際,尊重客觀規律的求真務實精神,因而經得起社會實踐的檢驗。從特區成立以來所經歷的首屆行政長官推選、兩屆立法會和首屆區議會等選舉來看,證明基本法所規定的選舉模式是符合香港實際的,市民是認同循序漸進發展本港民主的。
均衡參與 有利穩定
記得劉慧卿曾經說過,現行立法會選舉中的弁鉦敓O及選舉委員會選舉是「小圈子」選舉,阻礙了民主發展。這種觀點同樣是片面的。按照民主的本意和本港的特點,以及體現社會各階層均衡參與的原則,基本法及其附件作出有關立法會由地區直選、弁鉦敓O和選舉委員會三者組成,直選議席逐屆增加的規限,十分明智。若果不顧本港實際,採用激進的辦法,甚至如劉慧卿等「民主派」所願從今年第二屆立法會選舉就取消弁鉦敓O和選委會,將不利於平衡各階層利益,甚至將貽害本港的社會穩定,產生阻礙推進民主的反效果。
說穿了,劉慧卿們所謂十年、二十年也不准發展民主,無非是對特首和立法會沒有立即實行全面直選不滿而已,故而要幾次三番地發表言論,提出方案,指摘基本法規定的民主步伐「太保守」,不符合時代潮流,應當馬上修改。然而從特區成立後兩屆立法會選舉結果可以看出,由於按照基本法的設計,由地區直選、弁鉦敓O選舉和選舉委員會選舉三者並舉,較好地體現了各界均衡參與的民主原則。選舉結果也表明,在現階段如完全取消間接選舉,立法會的代表性就不夠廣泛,那將不利於平衡基層和工商界及各個階層的利益,也不利於保持香港原有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社會和經濟制度。
事實勝於雄辯,香港民主正穩步向前發展,劉慧卿們的論調根本站不住腳。香港特區成立三年多來的風雨歷程已經顯示出,嚴格貫徹落實基本法,穩步地、循序漸進地發展本港民主,是符合廣大市民的根本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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