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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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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16] 自由與義務應平衡

秉 書

 有人說,遊行要事先知會警方,不是等於沒有遊行自由了麼?如果這個問題能成立,也可以問:老百姓開一間小食店也要事先領牌照,這不是等於沒有營業自由了麼?又有人問,為什麼抓一些人,又不抓另一些人?同理,我們旅行回港,過海關時也可以問,為什麼搜我的行李不搜他或她的行李?「反對歧視」!其實這問題很易回答。查誰的行李,不查誰的行李,是海關人員的權力,別人不能過問。他們或則根據線報,或則覺得此人形跡可疑,或則根本就是隨機抽查。此中並無歧視的問題,叫你去當海關人員你也會這樣幹的。

 學生不能(也不應)成為可以不守法的特權階層。群眾最愛衝動,最易受激情所左右,容易排斥慎重理智的考慮。在社會矛盾到了極點,對抗性發展到最高度的時候,群眾運動是不可避免的。有時是必要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即使在這種時候,群眾運動既可能做出好事,也可能做出壞事。法國革命時,群眾衝擊巴士底監獄是對的。但到處焚燒Chateau(王侯府第)、胡亂殺人則只是洩憤,對國家社會並無好處。革命法庭全由激進分子組成的,一面喝啤酒一面審案,幾分鐘就可以判一個人上斷頭台,以至冤死者多如牛毛。這就是錯誤的。中世紀後期,歐洲宗教勢力大至無邊,教士主宰一切。如果有人說一兩句「不敬」的話,就要燒死。燒人時群眾在周圍歡呼鼓掌。現在看來是群眾性的神經病,在當時卻認為是群眾性的審判。

 文革時期,在承平年代大搞群眾運動,結果如何有目共睹。大規模的群眾運動,很可能是背後有人在指揮的,這不是「陰謀論」,這是經驗之談。指揮者當然會說自己動機十足純正。是否真的,也就要看具體情況了。

 現在香港社會矛盾確是有的,但也沒有到對抗性的階段。似乎不宜用群眾運動作為解決問題的手段。遊行作為表達意見的手段是可以的。但要經過法律規定的手續。如果不顧規定,任何人都可以登高一呼,召集幾十或幾百人,到處大呼煽動性口號,則恐非社會之福。也不一定是學生之福。須知你要求不受限制的遊行自由,別人也可以有不受限制遊行的自由。到時局面一亂,恐怕學生遊行的自由會受到更大的損害。希望學生們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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