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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2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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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23] 公安條例合情合理

新界工商業總會

 最近一個時期,時常有一些團體和民主派立法會議員上街集會遊行,反對「公安條例」,認為現行的「公安條例」壓制集會遊行的自由,是所謂「惡法」。其實,現行的「公安條例」是一九九七年由臨立會最後修定,其修定的主要內容是:還原被最後一屆港英政府於一九九五年刪改了的「遊行要事先申請牌照」的有關內容。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整體社會效益和經濟發展效益,不致使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發展經濟的社會環境受到破壞。所以,我們支持現行的「公安條例」,在未經「立法會」履行修定程序之前,其每一項條款必須得到執行。

 首先,目前的「公安條例」是維護香港整體社會穩定的法律。在人群社會中,當某些人得到了他要的自由,而損害了社會上絕大多數人的安全自由,他就變得極為自私,理應受到譴責。現行「公安條例」就是以公眾利益為前提,維護整體社會和群眾的自由,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公眾的利益。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就在於此,在於取得平衡,任何人都不應該斷章取義去誤導社會大眾。

 其次,民主與自由是相輔相成的。有人說:自由是天賦的。然而,在人類社會裡就不可能是絕對的。人與人之間,如果你的自由在不損害他人利益、他人自由的時候還是可以成立的。但任何個人、集團都必然與社會相關聯,任何個人利益必須得以平衡,必須通過民主的方式,讓大家表達對你爭取某種自由、利益的意見,不得強詞奪理,甚至不擇手段,採取不民主的方式去謀取某種自由,以暴力手段來表達,隨意給人冠以「獨裁」、「惡法」等標籤。

 再次,「公安條例」規定「遊行集會前七天向警方申請同意」是合情合理的,目的是使警方有足夠的時間準備和安排。以免造成社會秩序和公共交通的混亂;以免造成公共財物和私人財物的經濟損失;以免造成人命傷亡和更為甚者成為社會動盪的導火線繩。在這裡我們不禁要問——那些叫喊遊行集會不須申請的人到底居心何在?

 香港回歸祖國三年來,以董建華為首的特區政府依循基本法辦事,依照「立法」賦予的「行政」權力,執行各項法律、法規和條例,努力維護香港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即為經濟基礎服務。但是,目前社會上有一股人為的聲音,用偷換概念和抽掉概念的邏輯鬼詭辯術混淆視聽,似乎謬論重複一百次就可以變為真理。請不要忘記,在歷史這塊鏡子面前,謬論重複一百次、一千次也不會變為真理。廣大市民和青年學生是不會上當受騙的。我們認為:目前的「公安條例」是香港社會健康發展、經濟繁榮、社會穩定的有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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