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0-25] 寬限期內向入境處聲稱 居港權申請人方能受惠
【本報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昨日繼續審理五千名聲稱擁有居港權人士的上訴申請個案,代表特區政府的資深大律師霍兆剛在陳詞時重申,只有在去年一月二十九日前在港,並在該段時間內向入境處作出過擁有居港權的聲稱,才能受惠於當局的「寬免政策」,其他人士都必須受人大釋法所規範。
他在庭上指出:個別案件的申請人聲稱自己或其家人在「寬免期限」內曾多次向入境處表示自己擁有居港權,但事實上他們大部分只是向當局「查詢」有關申請居港權的問題,由於當局不會紀錄只屬一般性的查詢,所以有關的所謂「聲稱」根本無法查證,導致政策根本無法執行,故當局不可能將所有「查詢」視作正式的「聲稱」,否則只會引起混亂,這是當局在訂定「寬免政策」時之所以要求申請人向入境處作出的「聲稱」必須留有紀錄的原因。
他又強調部分個案的申請人聲稱他們曾在「寬免期限」內向法律援助處提出過申請,當局已一再重申過只有向入境處作出的聲稱才可獲得承認,因為只有入境處是香港唯一可以處理居留權的部門,而法援署並非處理居留權的部門,法援署署長也無權去處理有關居留權的問題,因此當局規定只有向入境處作出過聲稱才可受惠是合理的。
聆訊將於今日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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