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0-26] 社論:挑戰法律應受譴責
律政司司長審核過有關證據和考慮所有因素,決定不起訴六月二十六日因居權事件遊行集會的十六名居權申請者和支持者,其中包括七名學生。根據普通法,律政司長不會就具體案件解釋不起訴的細節原因,因為在法庭審訊以外的場合,單方面公布證據和不起訴原因,對於涉案的人士不公平,對於執法者也不公平。
但是,任何社會人士都知道這個案件已被過份「炒作」,用作政治鬥爭的工具,有一股政治勢力正企圖利用此案上綱上線,事事猜疑,無理謾罵,或企圖修改公安條例,或醜化特區政府,或撈取選舉的利益。這類案件過去曾在法院作出判決,被告的刑罰甚輕。但有政治勢力則企圖混淆視聽,無中生有攻擊特區政府有針對性地打壓學生,或指責政府對學生起訴則會留案底而影響學生前途。現作不起訴處理,相信有助各方面更冷靜、更全面地思考問題,更好地讓市民看到法治的重要性。政府做到仁至義盡,如果某些政治勢力仍然不知改悔,繼續放肆挑戰法治,他們一定付出代價,受到主張和平理性表達意見,維護法治、穩定和繁榮的廣大市民的強烈譴責。
挑戰法治分子一直混淆視聽,胡說特區的公安條例是「還原惡法」,這完全是瀰天大謊。九五年之前港英的公安法例要遊行示威者申請牌照才可以遊行,警務處長擁有巨大權力不批准申請,示威者要上訴,也只能向港督上訴,生殺大權掌握在殖民總督。但特區的公安法例完全不同,示威人士只須七天之前通知警務處長,若沒接到「反對通知書」,示威者可以遊行,即使在特殊情況下少於七天前通知,警方也會通融。若示威者不滿意警務處長反對的理由,可以向一個以退休法官為主席的委員會作出上訴,由委員會仲裁。行政長官完全沒有干預示威自由的最終權力。所有人士只要提出通知,都可以遊行,都不會被控以「非法遊行」罪名。回歸以來,渡過一千三百天,但遊行達六千六百多次,警務處長曾提出過五次反對,經過協商遊行都可以舉行。反對的理由並不是因為遊行的政治內容,而是遊行的時間、路線對公眾利益的影響。其中一次反對是一百架屋村巴士要在上班時間在港島中環慢駛遊行,這影響到市民上班利益。最後雙方協調改為二十輛巴士慢駛遊行。市民對繁忙時間在主要幹線阻礙交通極為憤慨,村巴負責人事後不得不公開道歉。通知制度既保障示威者的安全,也在部分人行使示威自由與公眾利益和安全之間作出平衡。港島的遊行示威常使主要馬路封閉一條行車線,巴士站被封,乘客無法下車,怨聲載道。若無通知制度,警方未能事先派警察維持交通秩序,示威者在車水馬龍的馬路上行走,不被汽車撞倒才怪,但挑戰法治的政黨不體諒通知制度的好意,反而誣指通知制度為「惡法」,這真是黑白顛倒,蠻不講理。
有打著民主旗號的政黨更攻擊特區公安條例違反人權公約。昨天有人還胡說律政司司長不敢起訴「六二六」示威者,是害怕法庭會判決公安條例違反基本法和人權公約。這些說法完全沒有法理依據,企圖誤導公眾。在歐洲人權委員會,最近接到兩宗關於遊行法例的訴訟,一宗關於芬蘭遊行之前必須申請,一宗關於在倫敦特拉法加廣場集會遊行也要申請,結果歐洲人權委員會判決這些有關申請機制的法律都符合人權公約。因為遊行自由不是絕對的,仍受人權公約的有關國家安全、公眾安全、公眾秩序和他人利益的規定所制約。某些法律界議員搬出人權公約來指責公安條例,是斷章取義和譁眾取寵的,恰恰說明他們煽動缺乏政治經驗的學生挑戰法治的作法是違反法理的。特區政府深信公安條例比歐美國家的法例還要寬鬆,而且符合人權公約,堅信可以經受法律訴訟的考驗。任何人以身試法,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律政司不起訴「六二六」示威人士,並不是讓抵觸法例人士逍遙法外的先例,也不會影響以後嚴肅執法。正如違例泊車案件,執法人員派出告票之前,也可以先作警誡,給予反省改過機會,警誡而不起訴也是依法辦事。警方已對「六二六」違法示威人士派出警告信,申明如再觸犯法例,警方必依法處理。沒有任何市民可以享有特權,凌駕於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人昨天以蔑視法治的態度,火燒警方的警告信,這說明執法部門雖然耐心向他們講解法律內容,他們卻認為執法部門軟弱可欺,不肯反省,今後還打算繼續踐踏法治。這種行為將增添社會戾氣,不可能為香港帶來祥和。昨天,釵h市民打電話到電台或投書報館,譴責這種挑戰法律的行為。法治乃香港居民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繁榮之所繫,挑戰法治的人,其實是挑戰港人利益,他們一定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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