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0-28] 銀行存款保險制度
本周二(二十四日),特區政府金融管理局發出諮詢文件,建議實施存款保險制度計劃。
這種存款保險制度,早在上世紀三十年代,美國已經實施,由美國聯邦政府保障存款的一個政策。現今,金融管理局的存款保險計劃,則由銀行撥出保費,存戶每一百元的存款,由銀行支付一角保費,而十萬以下的存戶,可獲全數賠償。事實上,小市民胼手胝足,畢生儲蓄若由於銀行不穩,若無保障一下子化為烏有,委實有欠公平。不過,大銀行對於這個存款保險制度,抱有異議。
有美資大銀行認為,目前本港銀行體制已健全,對客戶的保障已足夠,這制度一旦實施,便會將保費轉嫁給存戶。有英資大銀行認為,這個制度容易出現道德風險。亦有大銀行指出,出現問題的銀行,多數是細銀行,特區政府實施這制度,無疑是幫細銀行拉生意。這些大銀行認為,存款超過十萬元的大客,不會斤斤計較存款十萬元以下可獲全數賠償的保障,他們絕大多數將款項存放在大銀行內,以策萬全。正當特區政府擬實施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時候,更重要的不容忽視的,便是強制性公積金的保障制度。
強制性公積金在今年十二月一日便強制執行,交由經政府批准的二十多家公司承辦。試想一下,一個二十來歲的年輕人,供款四十多年,投保人要信足這四十多年,才可以領回自己的血汗錢。這四十多年是一個漫長的日子,期間可能發生很多不可預料的變故。
如果不能加強監管這些「奉旨」承辦的公司,政府未能制定保障制度,承辦公司將公積金用於投資,亦存在風險。且觀全球最大,高達萬億美元的三個基金,只因投資策略失誤,也告破產。若本港的承辦公司投資策略失誤,供款人蒙受損失,由誰負責?由於這公積金是政府強制執行,有損失時,政府卻沒有言明責任誰負。為此,建立公積金本身的保險制度,刻不容緩。
韋基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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