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1-03] 欺詐而無誠信的議員——劉慧卿
李 文
劉慧卿在電視機前,在議會�堥扔�偏激、道貌岸然,彷彿是真理的化身,仁義道德的化身,草根利益的化身,法治的化身。但是,在實際上,劉慧卿對遵守法律是最蔑視的,對僱員是最無良的,對社會公義是最抵觸的。她以「民主」外衣,掩豪隞嬰H的人格。且看她的行為:
一、她聘請菲傭,本來只能做家庭雜務工作,但她卻要菲傭為她做司機,送她上班,完全無視僱請菲傭的入境條例。
二、她表面支持強積金條例,但她的政團僱請的職員卻集體投訴劉慧卿因支付強積金的僱主供款,將其議員辦事處職員薪金削減一成,並延長工作時間,鄭家富十一月一日公開了這封投訴信。更諷刺的是,劉慧卿在被踢爆的同一天,公然以書面形式向政府提出質詢,內容正是指責「無良僱主借強積金削減員工薪金」。她的大義凜然,同她扮演「無良僱主」同時出現,可謂兩面派、雙重性格。
三、她控告姜恩柱,法院的判詞清楚寫明,劉慧卿是濫用司法程序,明明是不應該和不可能以私人傳票訴訟方式去纏擾當事人。她仍然要這樣做,目的不是她講的「為全港市民起訴」,而是為她參加九八年的第一屆立法會議員選舉造勢,為樹立其反中形象做宣傳,這筆訴訟費應列入她的選舉經費之中。在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的新華社分社社長周南,獲得外交豁免權,劉慧卿不應在律政司決定不對新華社香港分社作出檢控之後,仍然以私人傳票騷擾。九八年新華社長已易人,劉不應再告姜恩柱。劉慧卿參加九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的選舉,她於選舉日之前的一個月,即四月廿三日向裁判官入紙申請私人傳票,四月三十日獲裁判官以私人傳票方式控告新華分社社長。這個消息被各報章、各電視廣泛報道,劉慧卿獲免費宣傳,這噱頭是其他候選人所無,對於其他同選區的對手極不公平。這是選舉政治「騷」,是她私人的競選開支,怎可以監人賴厚,說成是全港市民有份,她得到市民事先的書面授權沒有,如果沒有,「為市民起訴」之說便不成立,這是欺詐行為,是當眾說謊。
四、她輸了官司,對一百六十萬堂費賴賬,虛報可能破產,企圖騙取市民捐款,這又是另一次欺騙。劉慧卿的瑞士炒匯公司的資產、她的物業、她的存款股票、當商業法訴訟大律師丈夫的收入,都證明她的經濟狀況富裕,一百六十萬元只是個小數目,絕無破產之可能。但她是孤寒吝嗇的財主婆,一毛不拔,想出了要市民捐款的辦法。「我打官司,你付賬」,利字當頭,金錢大過天,一點責任承擔也沒有。這種自私的人,如何有資格講公義,當議員?
五、她視政治社團法例如無物。依照法例,從政人物或政團,必須公開其捐款之來源,境外的政治勢力,不得向香港政客和政團捐款,以免外國勢力操縱香港之政局。但是,劉慧卿為了逃避公眾對她捐款來源之追查,也明知她的捐款不能見光,她想出了「設立基金」向她捐款的歪主意,以避免外國捐款之來源曝光。這種詭計是抵觸法律的。因為錢是政客運用,即使用基金名義獻捐,有沒有外國捐款,必須查個水落石出,昭告天下,但她卻想繞開法律,不依法辦事,這種踐踏法律的人,怎有資格當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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