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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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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07] 吳靄儀動議荒謬無理

郭 應

 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將在明日立法會會議上提出動議,該動議稱:「行政長官應終止聘用路祥安為他的高級特別助理,因為路祥安對香港大學委任的獨立調查小組所作的證供及其作供態度,已令其公信力盡失。」這個動議,是蓄意超越立法會議員職權,為立法干預行政試圖再打開缺口,並浪費公帑,重新挑起一個令市民極之厭倦且早已結束的問題,企圖再掀倒董亂港逆流。

 前屆立法會,李華明就提出對房委會主席王�Q鳴和房屋署署長苗學禮的「不信任動議」,已經開了立法干預行政的惡劣先例,逼使王�Q鳴辭去了房委會主席公職。按基本法第四十八條(七)規定,「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是特首的職權之一。李華明的「不信任動議」,開了嚴重干預特首職權先例。

 吳靄儀促特首炒路祥安的動議,比李華明動議在立法干預行政方面,又朝前邁了一步。路祥安是特首高級特別助理,屬公務員。而香港公務員系統本身有一套銓敘制度,有嚴格的紀律處分機制,立法機關無權干預。基本法規定的立法會的十項職權中,沒有一項允傍陪�可干預行政長官任免公職人員。可見,吳靄儀的動議違反了基本法。

 對於獨立調查小組的調查報告,港大校務委員會並沒有表示接納,而且,港大校務委員會已於上周二召開會議,大比數否決再就鍾庭耀事件展開討論。這就清晰說明,「鍾庭耀事件」已經結束,連港大校務委員會都以大比數否決再提此一事件,立法會就更沒有必要越俎代庖,再就「鍾庭耀事件」進行動議辯論,並藉此促請行政長官終止聘用路祥安。

 吳靄儀炒「鍾庭耀事件」冷飯,第一是違反了民意,因廣大市民對此事件的一度炒作,早已厭煩,目前第二屆立法會會期剛開始不久,釵h與市民息息相關的經濟民生事務,市民希望應作為立法會工作的當務之急,但吳靄儀卻本末倒置,把一個市民厭倦且早已結束的問題再翻炒一遍,顯然違反民意;第二,吳靄儀的動議有浪費公帑之嫌,立法會辯論一條動議,所耗費公帑達數十萬元,「鍾庭耀事件」的聆訊與調查,已經使納稅人花了巨額冤枉錢,吳靄儀又再藉此提出動議,是浪費納稅人血汗錢的表現。

 其實,在「鍾庭耀事件」的聆訊過程中,鍾庭耀作為一名政治評論員與民意調查人員的角色存在衝突,已被社會各界廣泛質疑。且鍾的供述自相矛盾,公信力成疑。相反,路祥安、鄭耀宗、黃紹倫等人所作證供,誠實可信。正如代表路祥安的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指出:「根據所有證人,包括鍾庭耀自己的證供,都已經清楚地說明行政長官董建華以至其助理路祥安,都沒有試圖『叫停』鍾庭耀的民意調查。」但是,調查報告的結論卻偏聽偏信,指鍾庭耀誠實而路祥安是一名「不誠實的證人」。報告此種偏頗的結論,引起社會各界廣泛質疑,社會人士指儘管委員會主席鮑偉華在聆訊時曾聲稱會以刑事案舉證準則,即在無合理疑點下才能「入罪」去撰寫報告,但在厚達七十多頁的調查報告中,委員會一方面重申這原則,另一方面卻基本以民事舉證原則,即委員認為哪位證人比較可信而下結論。

 既然報告違反了刑事舉證原則,即委員偏聽偏信指路祥安「不誠實」,吳靄儀的動議,則是建立在一個偏聽偏信的報告結論基礎之上,是不能成立的。港大校務委員會日前大比數否決重提「鍾庭耀事件」,是完全正確的,這亦表明了校務委員會對報告的立場。吳靄儀的動議指路祥安「公信力盡失」,是基於報告的偏頗結論,在事實上則完全沒有根據。

 無論從哪方面看,吳靄儀的動議都荒謬無理與違反民意,有良知的立法會議員應譴責和否決這一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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