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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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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08] 冷眼•溫言:不是「樂敘天倫」

 我不知道可會有人質疑我為何會以「來港定居者名單」為題,寫了三日前在此見刊的一篇文字,會否有人在暗問:為何楊瑞生會特別關注那些終於獲准來港與丈夫團聚的婦女呢?

 假如有的話,我要請他們細看本報的同一日(十一月五日)刊於港聞版的一篇報道:「出牆杏」遭夫狂斬毀容。這段新聞的女主角,正是在三個月前始獲發單程證,帶同一名四歲大的女兒,來港與丈夫共同生活的。

 很明顯,這宗新聞又是另一宗新移民家庭悲劇。一如我在上一篇文字末段所說,慘被狂斬毀容的廿九歲女子,六年前遇上比她年長十七歲的居港男子,就不惜委身下嫁,更先後生了一女一子。終於等了六年才獲准攜女到港定居,但隨即就發現丈夫已失業多時,結果她被逼外出工作謀生,先做酒樓,再因入不敷支而轉業舞小姐。三星期後,就因丈夫懷疑她賺錢「貼仔」,被揮刀狂斬令她毀容送院。

 同一日的報章,大多以這宗悲劇作為頭版新聞,於是大標題就有:「醋夫狂劈、舞女毀容」;「伴舞養家、婦遭亂刀毀容」;更有「來港三月,賣肉養家,拒當搖錢樹,失業莽漢亂刀毀妻容」。這些報道都傾向於同情案中的妻子,一份報章更指稱案中的丈夫患心臟病,一腳不良於行。

 其實本報同日同一版另有一段新聞也是涉及新移民家庭的。發生於彩虹村的一宗「變態父偷窺十二歲女兒沖涼」,涉案的男子是四十七歲的看更,他的妻女正是新移民。

 這一類令人嘔心的新聞已是太多,內地及本港的有關部門今後在審批內地女性來港與丈夫或子女團聚的申請時,除了符合政策規定之外,是否可注意一下居港的申請人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確信這些為人丈夫或父親的男子有力養家,方可批准?否則結局只會是「倫常慘劇」,而不是「樂敘天倫」。

楊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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