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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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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09] 25項環保收費即將調整

 【本報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通過政府建議,調整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及《水污染管制條例》制定的費用及收費。

 政府發言人昨日說:「根據政府的政策,收費一般應訂在足以悉數收回服務成本的水平。」

 政府於一九九八年一月對《廢物處置條例》和《水污染管制條例》範圍內的各項費用及收費進行調整。而最近一項按二○○○至二○○一年度價格進行的成本檢討顯示,《廢物處置條例》的十四項費用及《水污染管制條例》的十一項收費是需要進行調整的。

 有關的二十五項收費中,十九項將被調低;而其餘六項則會向上調整。

 發言人表示,新收費將於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正式生效;而有關的調整將令政府每年少收約十五萬六千元。

 該十四項根據《廢物處置條例》規定的收費項目包括根據《廢物處置(野i證及牌照)(表格及收費)規例》附表二申領或換領收集和處置廢物野i證和輸入和輸出廢物牌照;根據《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登記為廢物產生者,以及發出廢物產生者登記冊內的一項記項的核證副本。政府建議當中的十一項收費調低百分之一到百分之六十四不等;而其餘三項費用則輕微調升百分之一。

 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規定的十一項收費項目包括申請排放污水及沉積的牌照;續牌或更改牌照,以及發出登記冊內的一項記項的核證副本。在這十一項收費項目中,政府建議減收其中的八項;而其餘三項收費則建議增加,藉以反映它們的成本價格。

 發言人說:「由於環境保護署年來已推行改善效率措施,故多項收費現在得以調低。」

 他補充道:「環保署會繼續推行『資源增值計劃』及採取其他改善生產力措施,以控制成本。」

 有關的收費調整建議將於十一月十日於憲報刊登,並於十一月十五日提交立法會。

 收費調整亦涉及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噪音管制條例》、《保護臭氧層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及《海上傾倒物料條例》制定的收費及費用。有關詳情將於十一月十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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