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1-09] 意圖「清君側」的違憲動議
立法會議員 黃宜弘
對吳靄儀議員的議案,我想講三點意見。
第一,這個議案,是在立法會職權範圍之外,插手行政長官高級特別助理的聘用,談論一件將會影響到行政部門個別公務員生計的事情,以「莫須有」的罪名把他公審,任由議員對他的人格進行攻擊,而他既不能參與討論,也沒有機會答辯,他應有的權利得不到起碼的保障,所以這是一個既不負責任,也很不公平的議案。
動議超越立會職權
大家應該了解,本會不是法庭,議員不是法官。如果行政長官的這個助理有錯,他應該按《公務人員(紀律)規則》接受調查,若調查屬實,他應接受包括革職在內的處分,而不是要他接受本會的公審。行政部門經常都有涉及「證供及作供態度」的事情發生,法庭時時都有不少同類案件要審理,這些有關公務員應否「終止聘用」的具體問題,是否都要由本會逐個進行辯論,而作出取捨的裁決呢?
我認為,本會理應多做一些與經濟民生有關的實事,監督、推動和支持政府有效施政,更好地為市民服務。除了要對政府發揮制衡作用,亦應做到良性互動,即是說在合作的前提下提出批評,在批評中達成合作的目的,這樣才會受到市民的尊重。如果一味扮演「反對派」的角色,不但會浪費寶貴的資源,引起市民的反感,也會造成與行政部門關係的緊張,影響到社會的安定繁榮。辯論行政長官應否終止聘用一個特別助理的問題,有違行政立法互不干預的原則,是很不恰當的。
動議依據牽強片面
第二,提出這個議案的主要依據,是非常片面,非常牽強的。首先,議案中所謂「獨立調查小組」的報告,是一份至今未經校務委員會接納的報告。其次,港大委任的「三人調查委員會」,不是司法機構,沒有裁判權,只為尋求事實,不可以作出裁決。還有,我們再看一下路先生,他亦不是被告,他出席聆訊全屬自願提供協助。調查報告顯示,路先生的供詞並不是不可靠,因為他在回答提問過程中的一些前後不對,是接受提問者的說法,並無存在基本上的矛盾。畢竟這個委員會的結論,是以接受了他的證供作為起點,如何能說他是不誠實呢?或釵傍陪�想對當事人進行個人攻擊,但以這份報告為依據,在本會提出議案,怎會有說服力呢?
在缺乏事先指控和周密可靠調查的情況下,即使這份報告中有對路先生任何懷疑或指責的字眼,我認為並無必要,也不恰當,更不等於路先生因此就「公信力盡失」。一個證人的口供,就算被認為不盡不實,並不可以據此就判斷他是一個毫無誠信的人。對一、二年前一番不經意的談話,很難教人有極其深刻的印象,令他可以一字不漏地向一個調查委員會覆述。若指路先生作供不真實,請問他哪句話不真實?有什麼證據?在沒有證據支持一個證人提供假證供或妨礙司法公正的情況下,就要公審證人,開除證人,這是不是有點霸道呢?
「清君側」的政治鬧劇
第三,歷史上有不少「清君側」的典故。所謂「清君側」,就是某些「造反者」企圖打倒領導人,惟恐天下不亂,故意藉口領導人身邊的人有什麼問題,要加以清除,而發動一場政治鬧劇甚至叛亂。在香港,以「反對派」自居的某些人,在港英管治時期,對倫敦派來的殖民主義者及其身邊的人,連屁都不敢放一聲;但回歸三年以來,他們在議會內外,對根據基本法選舉產生的特首,乃至特首的助理,就無所不用其極,在本會推動重新調查「民調風波」失敗後,又提出這個炒人的議案,極盡羅織罪名、尖酸刻薄、侮辱誹謗的能事。他們究竟想做些什麼,大家都是心知肚明的。可惜,雖然來勢�N�N,肆無忌憚,其實成事不足,敗事有餘;從長遠來說,這些表演,只是過眼煙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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