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1-14] 謝鄭官司未了 訟費逾千萬
【本報訊】律師謝偉俊控告電台節目主持人鄭經翰及林旭華誹謗一案,終審法院昨日指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犯錯,五位法官一致裁定二人上訴得直,但案件須發還高院重審,而謝偉俊須繳付上訴庭及終審法院的訴訟費。他本人說,全部費用需要過千萬元,鄭經翰則估計費用會高達一千五百萬至二千萬元。
謝偉俊聞判後立即召開記者會,他表示對裁決感到「憤怒」及「慨歎」,他認為自己和鄭經翰沒有誰贏或誰輸,只有撰寫判詞的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李啟新勳爵才是「大贏家」,因為他作了這樣的判決,在普通法下成為案例,可以在歷史上留名。
李啟新在長達三十二頁的判詞中指出,原審法庭法官袁家寧引導陪審團作判決時,在界定鄭經翰及林旭華的言論是否有「惡意」上犯錯。
當時原審法官除了向陪審員解釋「惡意」的定義外,更向陪審員提出連串問題,去考慮鄭、林的動機,有否超越評論的目的,若有就是含有惡意誹謗。
不過,李啟新的判詞則指出,只要個人誠實相信所表達的意見及評論是真實的,不論是否存有不良動機,即使可能令原訟人尷尬又或對他造成偏見,都不應被視為惡意,可以算是「公允評論」,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鄭經翰在聞判後才現身終審法院,他打趣說:「贏了才敢出現,之前輸了兩次,怕再輸!」鄭經翰對終審法院的判決感到高興,因為官司已糾纏了四年多時間,無論對其個人、家人及朋友都構成極大的精神壓力,尤其是他個人的財政方面。
鄭經翰初步估計,雙方在整個訴訟過程約花上一千五百萬元至二千萬元。他表示,案件雖然要發還高院重審,不過他有信心訴訟可以獲勝。
他強調,打官司的四年期間,做電台節目並未受訴訟影響而有所避忌。
這宗糾纏四年多的官司爭端起源於九六年,港人區永祥及黃詮明在菲律賓因「販毒」被判終身監禁,謝偉俊及鄭經翰均有參與營救,但兩人意見有分歧。
後區及黃獲菲律賓政府釋放回港,鄭林二人在電台節目中指出,謝偉俊教唆區不要向僱主追討損失,遂遭謝偉俊指言論失實,提出訴訟,經高院裁決後鄭及林敗訴,須賠償八萬元名譽損失及兼付堂費,二人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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