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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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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14] 社論:政府提動議辯論公安法有必要

 特區政府發言人昨日表示,經仔細考慮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的要求後,政府同意把立法會有關《公安條例》的動議辯論延遲至十二月二十日。政府的這一決定合情合理,既尊重了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的要求,也尊重了社會各方面認為辯論《公安條例》是十分有必要的廣泛意見。

 從今年年中至現在,《公安條例》中有關規管公眾遊行集會的條文是否需要修改,以及遊行集會是否「絕對自由」、香港是否需要一條平衡遊行集會權利與公眾利益的法例,這些問題不僅引起了激烈的爭論,而且由於某些政治勢力不擇手段煽動、組織和參與有關的非法集會遊行,給香港法治和社會安定造成了嚴重衝擊,甚至釀成了部分爭取居港權的人士用暴力衝擊政府總部和入境事務大樓縱火慘案,導致入境事務高級主任梁錦光因公殉職,以及一名爭居港權人士喪生和多人受傷。與此同時,某些挑戰和踐踏法治的政治勢力,還口口聲聲指《公安條例》是「惡法」、「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剝奪港人遊行集會自由」。面對某些政治勢力嚴重衝擊和威脅香港法治的行為,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紛紛表示憤慨,並強烈抨擊他們藉挑戰《公安條例》掀起亂港逆流、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行為。在此情況下,特區政府提出動議在立法會對《公安條例》進行一個全面而理性的辯論,有助議員與政府就此議題交換意見及加強市民對《公安條例》的了解。

 《公安條例》是否「惡法」?是否剝奪了港人的遊行集會自由?是否違反了國際人權公約?這些問題,由於某些政治勢力一再蠱惑人心、混淆視聽,確實有必要在立法會進行一場全面的辯論,以辨明是非和澄清誤導。

 正如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上周六在一個討論《公安條例》的論壇上指出,現行的條例已經充分保障了市民遊行集會的權利,警方在符合國際人權公約規定並有充分理據支持下,才可反對有關遊行集會的舉行,接獲反對的人士更可向一個完全獨立的委員會提出上訴,甚至可到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因此政府不認為有修改條例的必要。事實上,回歸三年來,警方一共接獲六千多項遊行集會活動的知會,只有極少數沒有獲批准,這證明市民的遊行集會權利根本沒有受到任何剝奪。

 無論從法理上或回歸三年來的事實看,現行《公安條例》都絕非「惡法」。國際人權公約對集會遊行權利定下四項限制條件: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由此可見,本港某些政治勢力蓄意誤導指遊行集會是「絕對自由」,以及指《公安條例》違反人權公約,是混淆視聽的無稽之談。

 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有對集會遊行進行規管的法例,而且絕大部分都比香港現行的《公安條例》嚴格得多。香港人煙稠密、工商機構雲集、交通繁忙擠迫,因此進行集會遊行十分有必要盡早知會當局,以便妥善安排各項措施,以免出現混亂,這既可令遊行集會更加安全,亦可避免影響公眾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這已經在部分人的集會遊行權利與公眾利益之間達致合理的平衡。因此,對《公安條例》的種種攻擊和歪曲,是根本站不住腳的。

 民主黨議員指政府是先有立場才提出動議辯論,實際上,先有立場的是民主黨等政治勢力,他們不惜以身試法挑戰《公安條例》,已露骨地表明了他們的立場。而政府提動議辯論,並沒有意圖排除不同意見,更無意限制社會的討論空間,目的是為了與立法會及社會各界交流意見,辨明是非,使長時間爭論激烈並影響香港法治和社會穩定的某些問題得到澄清。但是,民主黨議員一方面歪曲和攻擊《公安條例》甚至不惜以身試法,但另一方面他們從來就沒有就此提出過任何理性的、合理和有建設性的意見。不僅如此,既然他們要求修改《公安條例》,身為議員也應該遵守立法程序,即應在立法會提出修訂動議,但他們卻一味攻擊謾罵和不惜以身試法,把辯論帶到非理性、反法制的方向,這更加暴露了他們的橫蠻與無理。政府提出在立法會辯論《公安條例》,只是在涉及公眾利益和法治受到挑戰的問題,引起公眾的注意,這些修改的主張和與之配合的街頭對抗行動,是否有必要?是否有道理?議會的討論使辯論理智化,也讓民主黨充分闡述其論據。辯論也不是要把討論劃上句號。真金不怕洪爐火。對修改《公安條例》首先預設立場的人,為什麼害怕辯論,害怕公眾知道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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