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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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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14] 《公安條例》絕非惡法

嘉 珈

 社會上有些人將《公安條例》(下簡稱《條例》)一口咬定是「惡法」,企圖欺騙群眾,以達到某種政治目的,實有明辨是非的必要。

《條例》的歷史回顧

 《條例》早在英國統治香港時期便已有之,可說是現時《條例》的前身。當時港英訂立的《條例》對遊行示威等亦作了限制,但怪就怪在沒有一個人(包括現在躲在幕後放冷箭的過來人)出來反對它,更沒有人說它是「惡法」。當時的《條例》執行得較為順利。

 時至回歸前夕,正是事務繁忙,肥彭卻推開釵h應做之事,急不及待的通過立法局將《條例》中有關規管公眾集會遊行的條文取消,廣大的香港人一眼便看穿,肥彭要將麻煩留給將來的特區政府也。現在有的人說什麼「連殖民主義也要廢除的公安條例也要還原」云云,這些人安的什麼心,不是一目了然嗎?

 回歸後特區政府抓緊時間修訂《公安條例》並使它能及時重新運作,是造福香港市民,是正義之舉。新《條例》的執行獲得廣大市民的支持,觸及的僅僅是殖民主義的代理人,他們眼看肥彭陰謀的破產才暴跳如雷,他們後來更變本加厲颳起一次又一次衝擊新《條例》的惡浪。

 現時的新《條例》已將舊《條例》作了重大的修改,新的《條例》絕非某些人所講是「連殖民主義者都已廢除,現在又撿回來……」說這樣的話的人是惡意的誤導,我們應理直氣壯的說,舊條例已不存在,新《條例》對比舊條例,是改善,是進步。

不應對《條例》妄加罪名

 有些人十分喜歡打棍子,扣帽子,他們未講道理便先給你貼上標籤,然後亂棍虐打,他們用此手法將《條例》先扣上「惡法」的帽子,然後口號叫得震天響,聲勢「頗」為浩大,但叫來叫去,十分外強中乾,難以令市民接受。問他為什麼是「惡法」,從開始到現在,講來講去,不過重重複複說因為《條例》限制了遊行示威的自由,始終跳不出這個圈子,更談不上發揮、發展,所以十分軟弱無力。

 我們不妨理性思考一下,自由和約束固然是矛盾的兩個方面,但它們又必然是相輔相成而共存的,舉一個極普通的例子:交通上的紅綠燈設施,直接的來說,自由是受到限制了,但正因為如此,交通才能暢通(自由),眼下一個紅燈要你停車,花費(延誤)了時間,但正因如此才能縮短到達目的地的時間,若不設紅綠燈,十字路口便要堵塞,交通大亂,誰也開不了車,而從來沒有人說紅綠燈是限制了他開車的自由的,若這樣提出,此人必定是無知或別有用心。其他例子如車輛要靠左行駛、單行線的規定……等,唯有如此,交通才會得到更好的自由。

 法律就是這樣,對某些事要做某些約束,約束之後,每個市民以至社會整體的自由才能得到保障,沒有約束便沒有自由,任何煽動絕對自由,煽動反抗任何約束,都是煽動混亂,都是居心不良的鬼話。

 有人還說受限制的自由便是假自由,非也。據我簡單憶及,任何國家、任何地區所規定的人民所享受的自由,都不是至高無上不受限制的,例如集會結社的自由受到社團登記的限制,組建黑社會還要受到打擊,出版自由受到出版法的限制;言論自由不得誹謗別人;經商自由受公司法的規限,更不能經營毒品、不能走私、不能賣假貨;居住自由不能擾鄰、不能遊蕩……。請看哪個國家、哪個地區的法律所列的自由,哪個不受限制而且一向風平浪靜理所當然,試問那些煽動者,你說遊行示威受到《條例》限制便是「惡法」,騙得人嗎?

 又或說:遊行示威的自由若受《條例》限制,政府便會用來「扼殺」遊行示威,我們在此必須拆穿,散布這樣論調的人是故意在市民面前隱瞞了一個邏輯上的假設:他們假設遊行示威的人全都是好人,而相反,政府必然(假設)是壞蛋,正是因為有了這個假設前提,才會推導出(一刀切):凡遊行都是正義之舉;而政府必然會利用《條例》來扼殺正義。試問,他們天天所講是不是都暗中將這前提用了又用呢?正確地說,遊行示威大多數是好的,但不能不提防群眾中會混入壞人從中挑撥生事,也不能不提防一些陰謀家暗中策劃,以圖混水摸魚;當然,同樣地必須承認正常情況下政府是好的(最低限度是合格的)政府,當然也要提防壞的政府會「扼殺」群眾的正義之舉,只承認一個方面而抹殺另一個方面,都是錯誤的,自由與限制,是互相制約又共存的,這就是人們經常所講的:「要取得一個平衡點」。而《條例》正是因應這個平衡點而制訂的產物。

《條例》是善法,不是惡法

 在此,我還願意更深入一步論證這個觀點,而舉兩個最近發生的慘痛的例子:

 其一:由於《條例》受到攻擊,民主黨、前線、洋神父等一再鼓動非法居留者鬧事,結果導致入境處縱火事件,兩人死亡多人受傷,公物被毀,這些否定《條例》者所製造的禍害還小嗎?還少嗎?善良的香港市民們,我們還能容忍我們的兄弟姐妹再次受到死亡的威脅嗎?

 其二:港大事件,只憑某一「博士」的幾句話,便受新型紅衛兵通宵達旦的圍攻和戲弄,這是公平嗎?長此以往,單憑幾十人,(不!三幾個人便足夠)提著大喇叭,掛起黑手套,看見誰不順眼便可任意騷擾、隨便定罪,試問個人安全還有保障?居住自由還有保障?社會安寧還有保障?

 可見,《條例》正是對惡性事故的限制,正是對社會安寧的保障。

 可見,每種自由都必然應有一個限制,不限制便是鼓勵為所欲為,社會必亂;「受限制便是不自由」之說不能成立;沒有《條例》絕非香港之福;《條例》是善法,不是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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