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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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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20] 公安法保障社會和諧安定

楊孫西

 今年年中以來,《公安條例》在本港社會引起激烈爭論。特區政府提出要在立法會動議辯論保留《公安條例》,「目的是讓市民加深了解,釋除他們的疑團」。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從十一月十八日起一連兩個周末舉行特別會議,聽取社會人士對規管公眾集會遊行及對《公安條例》的意見。在這之前,該委員會已接獲九十六份意見書,有九十一份是各社會團體和知名人士支持保留《公安條例》的現有條文。這說明,在公民自由與社會安定、個人權利與社會責任、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之間求取合理的平衡,已成為香港廣大市民的共識。

 人們記憶猶新,特區成立時,行政長官辦公室發表《公民自由和社會秩序》諮詢文件,就修訂《公安條例》等提出建議,並用長達三周的時間進行廣泛諮詢。當時明確提出三項原則:一是符合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條文;二是既不削弱對人權的保障,亦避免不必要地危及社會安定;三是向香港市民和國際社會傳達清楚的訊息,香港將繼續奉行法治,是一個自由、和平及負責任的社會。三年來,特區政府實施現行公安法的效果證明,現行《公安條例》維護市民的言論和集會自由的權利,亦有效地保障香港社會秩序,保障香港擁有一個和諧安定的營商及居住環境,是香港大多數市民接受的法律。

 最近一個時期,社會上有人大造輿論,要求修改現行《公安條例》,一小部分人故意不依《公安條例》規定事先向警方申請,搞所謂「反公安法」遊行,這是公然蔑視和踐踏法律。在法治社會,法律是所有人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不遵守就要面對法律制裁,這是維護社會和諧安定的重要條件。誠然,基本法規定香港居民享有各項的自由和權利,但同時也規定「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眾所周知,集會遊行是在公共場所進行,或有噪音,或阻塞交通,或佔據他人休憩的空間,因此不能一點限制也沒有。況且,每有遊行,警方都要出動警力維持秩序,包括人群控制及交通措施,甚至出動警車為遊行者開路。當不同主辦者選擇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舉行公眾遊行或集會時,警方的聯絡及協調就更形重要。顯而易見,集會遊行的權利和自由,不論過去、現在或將來,都只能是相對的。絕對的自由並不存在,也不應存在。現行《公安條例》要求組織集會遊行必須提前向警方提出申請並得到批准,這是為了維護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保障公眾的安全和安寧,全世界的民主法治國家或地區都有此類規定,有的比香港規管還要嚴格。

 試想,香港如果不立下知法、守法的好規矩,社會就會永無寧日,入境事務大樓縱火案已經留下了慘重的教訓。個別法律界人士、議員、神父無視基本法規定,無視終審法院的判決,誤導那些爭取居港權的內地人用非法途徑和手段達到居港目的,從而誘發出個別爭居權者蓄意在入境大樓內傷人、放火,導致一名履行公務的入境處主任不幸殉職。廣大市民強烈要求嚴懲兇手,嚴格執法,維護社會的安定祥和。

 香港一些所謂「民主派」,打出「公民抗命」的旗號,誤導一小部分不經事的大學生,以此作為搞集會遊行不依法向警方申請的理由。孰不知,世界上根本沒有令所有人喜歡的法律。民主的涵義是多數人決定,而不是少數人至上。香港六百多萬市民,畢竟是搞遊行示威的人少,不搞遊行示威的人多,政府須在香港所有人的權利和自由之間作出平衡。有些人口口聲聲要尊重法治精神,要爭取民主,如果他們不是口是心非,就要接受現行《公安條例》的規管,因為這是獲得香港社會整體認受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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