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1-20] 支持公安條例 保障市民權利
香港政治經濟文化學會
香港是個法治社會,現行的《公安條例》完全符合《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是確保香港社會平穩有序,經濟持續發展和個人集會示威遊行權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法律。回歸三年多來,香港共有六千五百餘宗遊行集會活動的事實,足以證明現行條例合情合理合法且行之有效,完全毋須修改。
一個時期以來,社會上對《公安條例》應否修訂有很多不同的意見,引起各界人士廣泛關注。特區政府最近決定在立法會提交動議,就保留《公安條例》進行全面而理性的辯論,給予代表各種不同意見的議員有機會與政府交換意見,明辨是非,使可能影響香港法治和社會穩定的某些問題得到澄清,也有助於公眾對《公安條例》有進一步的了解和比較全面的認識。我們認為政府動議辯論的做法,是完全必要和非常及時的,給予堅決支持。
無論從法理上或回歸以來的大量事實來看,現行《公安條例》絕非是「惡法」,而是「善法」。國際人權公約對集會遊行明確定下四項限制條件,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社會安全及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警方應有相關權力,以有效執行《公安條例》對集會遊行示威作出的規限。其實,警方只有在符合國際人權公約規定並有充分理據支持下,才可反對有關示威遊行集會的舉行,而接獲反對的人士更可向一個完全獨立的委員會提出上訴,甚至有權申請司法覆核,因此我們不認為有修改《公安條例》的必要。本港某些政治勢力指《公安條例》對遊行集會作出規限就是「惡法」,這是蓄意誤導和混淆視聽。這種指責,不是理性的態度。
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有對集會遊行進行規管的法例,而且都比香港現行的《公安條例》要嚴苛得多。香港彈丸之地,國際都會,人煙稠密,交通繁忙,機構雲集,為確保部分人的集會遊行權利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合理平衡,不可能對遊行示威集會不加任何規限,不可能凡想遊行示威集會的人隨時隨地就舉行。在《公安條例》尚存在的今天,幾個「示威專業戶」和一小撮「民主派」政客,已經藉所謂的「公民抗命」,放肆地挑戰法律與秩序,濫用示威遊行權利甚至踐踏法治,假若取消現行《公安條例》對遊行示威集會的有關合理規限,這些「惡人」豈非可以更加肆無忌憚地破壞社會秩序和穩定,廣大市民正常工作與生活的自由權利如何得到保障?
特區政府擬在立法會進行公開辯論《公安條例》之舉,充分表明政府尊重和順從民意,表達了廣大市民的利益與心聲。近日來社會各界團體和人士紛紛舉行座談會或發表聲明,都支持特區政府保留和施行現行《公安條例》。我們呼籲立法會議員也要尊重和順從民意,支持政府保留和實施這一符合香港整體利益的法律。我們希望某些政黨議員在立法會上不要把辯論帶到非理性、反法制的方向,更不應一味攻擊謾罵,甚至知法犯法、以身試法。立法者應帶頭守法、模範守法。
香港成左滬n素是嚴格執法、不允釵野籉饈S殊公民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特區政府按照《基本法》施政,保留和實施現行《公安條例》,是十分正確的,是絕對必要的。我們再次聲明,堅決支持政府依法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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