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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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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25] 遊行集會要顧及他人自由

 現時,社會上對遊行示威要申請和得到警方批准這一「公安條例」,有著不同意見。事實上,如英、美等國的城市,對遊行示威者都有一定的法律條例去規範,目的是在維護個人自由、人權的同時,又兼顧到社會秩序。

 在香港,「公安條例」是符合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精神的,而且三年來運作良好,每年千多次的集會、遊行大都是經過申請和批准,只有五宗是例外;現時一些人把它說成是「惡法」,要「廢除」,真不知目的何在。香港是資本主義城市,如果某些人經常發動群眾去集會、示威、遊行,甚至衝擊政府部門,而事先又不申請,如大嶼山汽車慢駛示威一樣,使社會交通秩序大亂,影響到社會的穩定繁榮,到時還有資本家敢來投資嗎?工人還有飯開嗎?所以我認為,某些人士的自由、人權,可以通過集會遊行去表達,但在表達的同時,一定要顧及社會秩序,顧及他人的自由和人權。故此,對於目前港府需要集會和示威者於七天前申請和批准的措施,確有需要,況且,香港的「公安條例」,對比起外國,也很寬鬆,實無須修改。

北區市民 鄭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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