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記錄帳戶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簡體 
2000年11月25日 星期六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評論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0-11-25] 自相矛盾的指責

黎子珍

 正當社會各界紛紛表示支持現行《公安條例》,以法治維護本港社會安定之際,國際司法組織香港分會卻對《公安條例》作出嚴厲指責。

 本來,對《公安條例》提出不同意見完全可以,問題在於,上述司法組織的批評卻不尊重事實,某些指責更是互相矛盾,無法自圓其說。

 該組織表示,接受公安條例中維持公眾秩序、保障他人權利的理據,但同時又指責現行制度是以行政措施限制市民行使應有的權利云云。這就奇怪了,對集會遊行作出某些行政措施的規限是為了市民能夠更好地行使應有的權利,同時又不至於對公眾秩序、他人權利構成滋擾和影響。一句話,是在公民權利和社會秩序之間求取平衡,怎麼能將二者割裂開來、對立起來呢?既表示接受維持公共秩序、保障他人權利,又竭力反對為此採取必要的行政保障措施,這難道不是自相矛盾嗎?

 同時,該組織說有關行政措施限制了市民行使應有的權利,也是缺乏依據,不尊重事實的。事實是,香港回歸至今,據統計已有超過六千五百餘宗遊行和公眾集會先後舉行,其中絕大部分都是依照《公安條例》規定舉行的,只有兩三次因妨礙公共秩序被拒批。即使這樣,警方也申明只要主辦者適當調整集會遊行安排,減少對公共秩序的影響,照樣可獲批准。因此,只要不抱偏見,就不能也不應認為有關行政措施限制了市民行使自由權利。

 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儘管表述方法和具體做法不盡一致,卻都立法對集會遊行有所規管。相比之下,本港的《公安條例》並不嚴苛。上述司法組織的觀點說白了,就是認為自由是絕對的,公民表達自由不應有任何限制。那麼請問,該組織所表示接受的公眾秩序如何維護,他人的權利又如何保障呢?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往上】 【下一條】 【關閉】
評論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