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1-26] 示威者應尊重他人的自由
主席先生:
謝謝你同意我參加此次會議。我生活在草根階層之中,亦常與受過高等教育人士為伍。我亦常乘坐的士並與的士司機傾談。當我問起《公安條例》之時,他們要不一無所知,要不對示威遊行並無興趣。他們真正共同的感受就是他們希望社會穩定,豐衣足食。
因為這裡有很多年輕人的緣故,我想提及《公安條例》產生的背景,因為那時他們可能還未出生。一九九五年以前的《公安條例》是十分嚴厲的。最嚴厲的屬拘留和聽證條例,因為任何人可能會被逮捕,任由警察隨便張羅一個罪名起訴,沒有經過合法的陳述,而可隨意被拘禁在監獄中,並且沒有限期。我曾經接觸過將近二十宗因為揭發政府官員腐敗和瀆職罪時被無辜關在監獄很長時間的個案。那麼嚴厲的《公安條例》並非被廢除——你相信嗎?——直到一九九五年六月,立法局既無被知會,亦無討論過。
即使到了八十年代,亦沒有人膽敢示威遊行,因為刑罰嚴厲。一九七二年時,我就曾因允野q徒華使用我校的大廳來召開教師協會的會議而遭到當局要吊銷學校執照的威脅。我當時並非意識到我已犯法。我向政府道歉因為我的原則是我可能因不同意一個法律而犯法,因為我不同意一個法律而想改變它,但我不會蓄意破壞它。我不同意現在那些立法會議員鼓勵無法無天,並破壞他們曾自己制訂的法律。
八十年代我曾從警察局保釋七十名市民,因為他們曾在一輛巴士上向政府大樓喊口號,我亦警告他們如此做的後果。他們當中甚至有七歲大的孩子們,他們並不明白口號的含義,當他們被檢控非法集會。當我為孩子們辯護時,警方說他們是受人指使。很幸運,第二天法官譴責了警官並釋放了孩子們。我並不記得當時有任何一個現在在場的人曾反對那次逮捕。
我參加了一九九五年對《公安條例》修訂的討論,那些修訂極大地改善了示威者的權利,並在第二十一條規定警務處長有義務保持與國際人權公約一致。我不必詳細討論這些變化。然而當時有些議員想再修改條例導致即使警方面對一個用高音喇叭大放厥詞的傢伙也無能為力。但是絕大多數議員否決了,並於一九九五年通過決議同意一個高級警員有權移走滋擾別人的高音喇叭和導致侵犯他人。那些堅持的少數正是如同現在那些鼓勵年青人犯法並破壞他們自己作為議員制定的法律的人一樣。
這時我想提醒主席和各位議員,關於幾年前在彌敦道發生的無通知警方的示威遊行。那時警方來到現場,商店的玻璃被砸碎,店舖被劫。另一個非法示威的例子是不久前發生在入境大樓的縱火案,爭取居留權的內地人士受有政治動機因素的人指使造成傷亡的慘劇。如果警方不為保護公眾和維護交通秩序而設置路障及給出正確的指引,沒有人能保證屆時示威會不會演變成騷亂,特別是示威者焚燒旗幟和汽車輪胎,恐嚇路人及趕走遊客。
我亦作為臨時立法會議員參加了一九九七年臨立會對《公安條例》的修訂,如果有人說那次修訂是對一九九五年修訂的倒退,那是完全不實的。實際上,那次基本上沒作任何修改。那次修訂只是要求警務處長簽署不反對通知書,並未減少要求他保持與國際人權公約要求的一致性,並強調公眾有要求裁判權的權利,即「依照法律,有必要保證國家安全,公眾安全,公眾秩序……和保障其他人的自由和權利」。這些聲明在國際人權公約的第二十一條和《基本法》的三十九條。一些示威者亦自私地認為只有他們的權利才重要,以至於他們可以騷擾和阻止他人參加會議或旅遊或工作或在家,甚至進入一個大廈的權利。我有時認為這些示威者不是有政治動機,就是從未讀過法律。
主席,這是我個人意見,在考慮對《公安條例》作出任何改變之前,我們應該聽取公眾意見,並在基本法二十三條的基礎上討論立法,因為二十三條有部分章節與公眾秩序有關。
這是我的意見和看法。
謝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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