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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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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28] 取消警察審研制度不可行

邢詒富

 日前有團體就《公安條例》表達意見,要求修改刑事化的罰則,縮短通知期、取消警察審研制度等。而且期望當局嚴謹考慮意見,盡快把新條款引入條例、改善現行法例云云。似乎有志在必改之意。

 但是,取消警察審研制度並不實際,既不符合國際司法的習慣,而且也與「縮短通知期」的另條意見相矛盾。

 如眾所知,不管是本港過去,還是世界任何國家或地區,未聽聞摒除警察在維持社會公眾秩序、居家安寧職責的規定。警察是政府維持社會秩序和治安的力量,自是責無旁貸的,並不存在什麼「警權過大」的問題。如果某國某地的警察沒有依法行使的一定權力,便不能維持好社會秩序,居民的生活便無法安寧,商貿活動便無法正常開展。社會不穩定,談不上發展經濟、促進繁榮和居民生活的改善。這是相輔相成,互為依存的。

 香港是國際商業大城市,客商來來往往,作為香港特區政府自然當以嚴格的法治維持好社會治安,以資保障投資者的權益。加上作為自由埠的香港,世界各地來旅遊參觀的人士更是進進出出,警隊更是肩挑重擔在保持整個社會穩定的同時,兼保障境外友人的安全。所以,培養訓練一支高質素的警察隊伍,不僅十分必要,而且還須有待加強。須明白,一支高效率的警隊,對任何罪惡勢力都是無形的威懾。怎麼可以無端地要削弱警權?

 既然警察負責維持集會遊行的秩序,怎麼可以剝奪對集會遊行的審研權?只有警務處對集會遊行隊伍和周圍環境、沿途情況瞭如指掌,才會發出「反對」或「不反對」的覆示;而當批准通知書發出後,警隊高層須即作出部署,調撥警力,於屆時往計劃中的集會地點、遊行街道維持秩序。既對有關人士的權利提供保障,又對周圍民居、商舖的權益、沿途的車輛、建築設施採取保護措施。審批權和維持秩序責任是緊密聯繫的,絕對不能割斷、分開。

 假如,改為法院法官審批集會遊行,不僅須對法官另加培訓,還會加重他們的負擔,積壓案件,而且拖長審研時間。即使他們可以有權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也要通過新設的機制來調配警力往前線維持秩序。可見如此繁瑣的程序已經將該團體「四十八小時前通知」的建議拋離得更遠。

 現行的《公安條例》,其各項規定,與九五年修訂的公安法相比,與各國各地區相比,都較寬鬆,這是毋庸置疑的。正因為如此,根本不必要修改。而且,運作三年多來,客觀事實也證明,它是行之有效的,受到大多數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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