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1-29] 婦女基金會:公民權利回歸後獲保障
【本報訊】香港婦女基金會的費斐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代表該會就《公安條例》發表意見,全文如下:
本人衷心支持特區政府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於本月十八、二十五日兩次就《公安條例》徵詢各界意見。希望立法會今後能多舉辦類似的諮詢,使更多人可以在冷靜和祥和的氣氛下就共同關心的問題發表意見。這是尊重民意,廣開言路,集思廣益的積極舉措,也為全港市民履行公民權利提供了一次難得的機會。作為香港婦女基金會的代表,我謹代表本會就《公安條例》(第二四五章)中有關規管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現有條文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公安條例》有關公眾集會等條文完全符合《基本法》和國際公約。回歸三年以來的實踐證明,市民享有的公民權利並無絲毫減損,條例既保障了市民言論與集會自由,也維護了社會的正常秩序,不能等同於「惡法」,現時更無修改的實際需要。今後可視客觀環境的需要每隔若干年對部分有關章節重新作出評估。
二、警務人員應根據《基本法》賦於的權力並按照國際公約及習慣做法,從香港的實際情況出發,採取適當和必要的措施維護法紀。我們可以學習其他國家的經驗,但不加以消化,全盤照抄,效果一定適得其反,最終損害香港的利益。
警務人員執法時要做到公開、公平和公正;政策要交待清楚,程序要簡化,盡可能為市民提供方便;對一切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安全的不法行為要嚴加懲處,不姑息或放縱任何一個人,切實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警署應協助政府推動公民教育,提高市民,特別是青年人的公民意識,使他們從小認識到,個人在行使公民權利的同時必須奉公守法,依法辦事,在爭取個人權益與維護法紀之間取得平衡。任何罔顧社會秩序,危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將負上法律責任並受到輿論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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