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1-29] 港九新界販商社團聯:公眾遊行集會必須規管
【本報訊】港九新界販商社團聯合會致函保安事務委員會認為,《公安條例》有利香港社會穩定,全文如下:
近幾個月來圍繞《公安條例》中有關規管公眾遊行集會的條文是否需要修改,以及遊行集會是否「絕對自由」,香港是否需要一條平衡遊行集會權利與公眾利益的法例,又在社會上引起了激烈的爭論。
本會在九七年修訂《公安條例》諮詢公眾意見時已發表了意見,贊成在《公安條例》中增加有關規管公眾遊行集會條文,以便對侵犯公眾利益的遊行集會予以適當的限制。現在我們仍然堅持這種意見並重申:
第一,對公眾遊行集會必須進行規管。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而社會安定是香港發展的基礎。但是近期某些政治勢力,組織和參與非法集會遊行,給香港法治和社會安定造成嚴重衝擊。對於他們這種公然挑戰《公安條例》,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行為,本會表示極大的憤慨,要求政府以廣大市民的公眾利益為重,必須對遊行集會進行規管,以維護法制和公眾利益。
第二,《公安條例》保障了市民遊行集會的權利,符合國際人權公約。香港回歸三年來,遊行集會幾乎每天都有,有時一天幾場,除極少數沒有被批准外,其餘都照常進行。本會幾年來亦舉行過七、八場集會,都獲准進行。事實證明,市民的遊行集會權利根本沒有受到任何剝奪。香港居民在國際人權公約和香港人權法規定下享有充分的自由。
第三,現階段不需要修改《公安條例》。《公安條例》在九七年修訂時已經進行了廣泛的諮詢,收集了各種不同的意見,回歸三年來的實踐證明,現行的《公安條例》並無問題,而極少數別有用心的人指《公安條例》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剝奪港人遊行集會自由完全是無稽之談。因此我們認為:現時不需要修改《公安條例》,待再經過幾年實踐,在有確實理據證明需要修改時再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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