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1-29] 社論:依期供強積金有利大局
政府對推遲實行強積金計劃的主張,作出了回應,重申強積金為香港近年來最重要的社會保障政策,必須如期執行。行政會議昨天已檢討了強積金落實的情況,堅持要檢控不參與計劃的人士。
九五年起,強積金經過香港各階層多年來反覆討論、長期協調,廣納民意,才拍板定案,強積金法例於一九九九年獲得立法機關通過,並花了五年時間去制訂關於落實強積金的附屬法例。當時,全社會都沒有異議,沒有反對聲音,只是近一年經濟環境稍差,才出現了某些僱主「縮沙」,要求推遲落實的情況。
社會大多數人士認為,強積金制度維護了大多數社會成員的退休權益,使他們晚年生活有所依靠,這是對大局有利,對香港繁榮穩定有利的社會保障計劃,理應各方同心協力,玉成其事。在資本主義社會,總有少數企業陷入財政困難,但不能因為局部暫時的情況,而犧牲一個對全港都有好處的社會計劃,讓少數人拖住多數人的後腿,把一個好的保障制度講成是社會不景的成因。
令人奇怪的是,一些平日宣稱關心民生、關心中下層利益的政客,在強積金法例實施前夕,公開遊行,主張推遲實施強積金,有人更以此作為港島補選的做「騷」機會,以為可以撈到選票。這與社會主流民意嚴重脫節,弄巧反拙,只會喪失民心,喪失選票。違反了多數人利益的主張,不可能獲得支持。對大家都同意了的法律,主張推遲實施,也是一種對法治毫不認真的態度。
有些僱主認為,強積金需要僱主多供佔僱員薪金的百分之五,無形中是為僱員加了百分之五的工資。這種想法是片面的。人人都有年老之日,強積金可以幫助每一個社會成員,也包括僱主養成儲蓄的習慣,年老時有所依靠,凡是對社會生產作過貢獻的成員,都應有穩定的晚年生活。這筆供款佔中小企業整體經營成本不足百分之一,同時,僱主參加強積金計劃,稅務優惠上限為全年僱員總薪酬百分之十五,為僱員提供強積金供款,僱主除笨有精。目前,以各種理由反對依期供款的人士之中,有些是長期沒有繳稅的。強積金制度要求僱主供款,自然使一些僱員的收入也曝了光,使一些瞞稅行為沒法再繼續下去。於是,礙於不能公開的原因,他們心中雖不喜歡強積金制度,卻一直保持沉寂。最近有人以經濟為理由要求推遲,自然引起這部分人士的支持。
也有一些僱主,不想承擔保障僱員利益的責任,想自己的利潤更多一些。他們或剋減僱員百分之五的薪金,使自己不必供款。有些則迫僱員簽字,承認自己是「自僱人士」,彼此不存在法律上的僱傭關係,逃避自己的法律責任,不必供款。令人遺憾的是,居然有立法會議員知法犯法躋身於「不良僱主」行列之中。逃避供款的情況,對多數供款的社會成員而言,十分不公平。「不良僱主」是把自己的供款責任,轉嫁給納稅人,讓別人為他們供款。因為,破壞了強積金制度的僱主,必製造一批到了晚年一定會申請綜援的人士,這批錢照例由公帑支銷。強積金法例是一份社會契約,每個社會成員均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容酗@些人不受法例約束,凌駕於法律之上,強積金制度便不能樹立權威,持之以恆,長期運作。立法之後,法律必須嚴格執行,有法必依,嚴懲挑戰法律的人士。使公民都認識到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人人都要守法,社會才可以有秩序地運作。現在強積金已有七成僱員登記參加,成績已比釵h實行強積金的國家和地區為佳,所以,依期執行強積金法例,是維護法治之必要。假如到了法律實施之日,政府受少數人示威施壓影響,左搖右癒A不敢執法,那麼,多數人便會對強積金制度信心動搖,懷疑這個制度會否虎頭蛇尾,甚至無疾而終?政府決定準時執法,十二月一日起,即如期警告和檢控違法的僱主和僱員,是決心落實強積金制度的表現,檢控行動將得到社會多數人士的支持。
我們呼籲,尚未參加強積金的僱主和僱員,盡快到附近的銀行索取強積金資料,銀行會派人上門代辦手續,十分方便,尤其沒有財政會計或人事部門的中小企業,更應依賴銀行的自動轉賬服務,省卻每月計數供款的麻煩。只要大家同心同德,強積金制度必可順利建立,它b社會,利在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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