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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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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29] 甚麼才是「奴化思想」?

郭 應

 在有關公安條例的討論中,有人聲稱:「最令筆者震驚的是屬於左派青年、老人和地區組織,如:深水步居民協會、九龍松鶴協進會、香港青暉社等遞交的『護法』意見書。他們主催的一個觀點是:『任何人都應該無條件地守法』……,筆者相信這種放棄獨立批判思考,和鼓吹港人做『順民』是一種『奴化』思想。」這種說法,完全顛倒了是非。

 奉公守法,是文明社會每一位公民都應具備的思想,絕非甚麼放棄獨立批判思考,做「順民」的奴化思想。相反,不守法,自以為可以凌駕法律之上或不受法律規範的思想,是極其危險的。舉例說,法律規定販毒違法,但有人不是無條件地遵守有關法律,而是以身試法,鋌而走險,就必然要受到法律懲處。再如,在入境事務大樓縱火慘案中,如果有關的縱火殺人案犯能具起碼的守法意識,就不至害人又害己。這兩個例子,充分說明「任何人都應該無條件地守法」,是千真萬確的真理。

 至於說到所謂「鼓吹做順民」、「奴化思想」,恰恰是在這場討論中無理謾罵和攻擊現行公安條例的一些人,他們在殖民統治時代,對殖民專制統治百依百順,一副奴顏媚骨,而且在回歸後由於對殖民奴化思想中毒甚深,所以在公安條例的討論中完全缺乏獨立批判思考的精神。

 如果具有真正的獨立批判思考精神,就可以看到,公安條例九五年修訂是港英單方面對香港原有法律所作的重大實質性修改,從根本上改變了香港原有法律制度,違反了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規定的原有法律基本不變的原則。一九九七年二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附件二規定,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以來對公安條例的重大修改因抵觸基本法,不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同時要求,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以避免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出現法律真空。為解決公安條例九五年修訂條款不被採用為特區法律後出現的法律空缺問題,回歸前,行政長官辦公室就該條例的修訂問題公開諮詢公眾意見。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臨時立法會通過了《公安(修訂)條例一九九七》,對遊行實行不反對遊行通知書制度。

 公安條例九七年的修訂,是為了在遊行示威權利與維護公眾秩序之間取得合理平衡,且符合基本法與人權公約。有極少數人對殖民統治頂禮膜拜,面對回歸後「港人治港」的一切都看不順眼,盲目謾罵攻擊,這才是真正的殖民奴化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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