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1-29] 公安條例不必修改
屯門區議員 陳雲生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本港有少數人大肆攻擊《公安條例》,責為「惡法」,但「惡」在哪�堳o講不出有說服力的根據來。不過,就有某團體在立法會的公聽會上提出修改意見,值得研究商榷。
某專業團體的負責人云:須將《公安條例》的七天前通知警方,改為四十八小時前;而將集會人數不超過五十人的規定,改為不超過一百人。似乎只有這樣,便是善法了。
這種「標準」,實在難以服眾。香港地狹人密,高樓林立,車輛擁擠。絕大多數的集會或公眾遊行,都選擇在港島的幾條街來進行。如果沒有事先七天通知警方,如何讓警方在短短的兩天內對有關的集會遊行作出仔細的部署研究、審定,並及時地調整警力前往維持秩序?如果在同一個時間內有幾個集會遊行的話,警務處高層縱有三頭六臂,也不可能在幾小時內就審批一宗申請,以及不管批准與否,還要及時通知到申請者的手中。未知堂堂的某專業團體負責人,如果設身處地當上警務處領導的話,是否會有幾個腦袋來同時處理幾宗申請?
須知,警務處的設立是負責維持整個香港一千平方公里土地、近七百萬人口的安居樂業問題,並不是專責處理集會遊行的。
如果七天前向警方提出申請是「惡」的話,那麼美國的三藩市警察局要求遊行、集會人士在最少六十天前申請野i證;美國的紐約市政府更規定大型遊行示威至少必須九十天前提出申請,便是「惡惡惡……」法了。
所以《公安條例》的公眾集會人數限制在五十人以內,將遊行人數限制在三十人以內,超出此數須向警方申請,已經很寬鬆了。因為香港人太多車太密了,絕大多數店舖門前窄得只能停留四、五個人,五十人的隊伍就阻住十家舖面。如果一天內有幾個一百人以內的遊行隊伍經過,商家還要不要做生意?街道還要不要行車?市民還能不能逛街?提「高見」修改《公安條例》者,應該聯繫香港實際情況作出充分的分析比較,不能信口開河亂�吽C顯然,現行的《公安條例》不必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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