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2-01] 當局建議修訂「僱傭條例」
【本報訊】政府建議對《僱傭條例》作出一些修訂,以澄清若干條文。
《二○○○年僱傭(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將於今日刊登憲報。條例草案建議修訂《僱傭條例》,以澄清以下條文的原意:
*僱主不得解僱懷孕或正在放取有薪病假的僱員,除非他具充分理由根據該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作出即時解僱。僱主如違反上述條文,可被檢控。
*僱主如解僱懷孕僱員,必須在終止僱傭合約後七天內支付補償。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在七天內支付補償,即屬違例,可被檢控。
*僱員如在酬金期內自行終止僱傭合約,除非屬第十條所訂明的特殊情況(例如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危害或受僱主苛待),否則無權領取按比例計算的部分年終酬金。
政府發言人表示,當局有需要作出上述建議修訂,以澄清法例的原意,以避免僱主及僱員之間產生不必要的誤會。
此外,條例草案亦建議對《僱傭條例》作出技術性修訂,豁除屬《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定義範圍內所指的歧視行為,以免僱主因單一項行為而被當局根據兩條條例判處雙重刑罰。條例草案亦建議一些由於制訂《性別歧視條例》而需作出的相應修訂。
勞工顧問委員會已接納上述建議。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亦已在本年十一月十六日審議建議的修訂。
條例草案將於十二月十三日提交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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