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2-01] 台界定健康食品須定義
民建聯副主席葉國謙認為,現時世界很多地方對健康食品也有明確的界定。為保障市民,香港是有必要制定一清楚的定義,以保障市民健康及使用權益。
根據台灣現行法例《健康食品管理法》對健康食品的定義是——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之保健幼纂A特別加以標示或廣告,而非以治療、矯正人類疾病為目的的食品。所謂「保健幼纂v,是指經台衛生署認可、足以增進市民健康或減少重大疾病危害母子的幼纂A而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的醫藥效能。
至於一些產品,如維他命A、鯊魚丸、人參精及蜂皇漿等,由於所標示之保健幼艦摹o台灣衛生署認可,故並非「健康食品」。
直至目前為止,台衛生署已確認了七種保健幼纂G(一)調節血脂弁遄F(二)改善胃腸道弁遄F(三)改善骨質疏鬆弁遄F(四)牙齒保健弁遄F(五)免疫調節弁遄F(六)調節血糖弁遄F及(七)護肝弁遄C
產品於宣傳時只能宣稱得台衛生署核定該產品所擁有之保健幼纂A絕不能聲稱有未經核定之保健幼纂A以免誤導市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