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2-01] 民意支持公安條例
梁 思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最近多次公開舉行聽證會,廣邀社會各界人士就《公安條例》的存廢及修改問題提出意見,市民普遍認同《公安條例》無修改必要。與此同時,本港逾百個社團通過各種渠道,從各個不同角度表達了對政府依法施政、以法治港的支持,指出《公安條例》有利維護社會治安與秩序、於公民權利和自由並無限制或損害,贊成條例繼續存在,並對衝擊條例的違法行為表示極大的憤慨。在這個本港當前堅持法治的焦點問題上,真正的民意終於發出了最強音,顯示出強大的社會主流力量。
主流民意顯示力量
然而,「民主派」政客議員及個別傳媒、學者,完全違反了看問題應有的客觀公正之道,竟指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支持《公安條例》的意見都是事先安排「製造」的,並非真正的民意,更譏諷這些意見謂「千篇一律」、「鸚鵡學舌」、「鼓吹做順民」、「奴化思想」,等等。
這種情況,一方面讓人們清楚地看到了,一直嚷著要重視民意、反映民意的「民主派」上演了一齣典型的現代版「葉公好龍」;另一方面也清楚地表明了,廣大市民已經看透了「民主派」一班政客挖空心思要修改乃至廢除《公安條例》的圖謀。「民主派」政客以法亂港,表面上是爭取什麼遊行集會自由,實質上是要破壞香港我們這個家的秩序和安寧,企圖衝擊特區政府的管治。如果不挺身而出捍衛《公安條例》,就會被這班政客乘虛而入,衝擊《公安條例》的完整性和嚴肅性。一旦《公安條例》被衝倒,特區以後就會有法難依、有令難行,善惡不分,特區管治將會變得十分困難,善良、守法市民將會失去保障。在此大是大非和切身利害面前,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包括眾多歷史悠久、群眾基礎雄厚的愛國社團,紛紛在關鍵時候挺身而出,以正理戰歪理,以「愛國愛港」之正氣壓「抗中亂港」之邪氣。
這場辯論越辯越明
圍繞《公安條例》展開的這場大辯論,可謂真金不怕洪爐火,真理越辯越是明。保安當局自然應該認真聽取各方意見,擇其善者而從之,令《公安條例》能有更廣泛、堅實的社會支持。但從連日來各方發表的意見看來,贊成保留現行條例,以保障遊行集會權利和公眾秩序與安全之間取得合理平衡,維護社會穩定,應是當前本港社會上絕大多數市民的主流共識。
必須指出的是,本港社會對現行《公安條例》關於刑罰的條文,已經有三十多年共識的歷史。眾所周知,《公安條例》在一九六七年制定,當時社會比較動盪,社會人士擔心太多人參加遊行集會影響社會治安,因此在條例中列明要制裁未經授權的遊行集會。到了一九九五年,前立法局檢討《公安條例》,當時的立法局議員對此作了詳細檢討,無人提出刑罰過重。而當時的法案委員會主席,正是民主黨的黃偉賢。到臨時立法會在九七年檢討條例時,亦無人提出。就算到了今年六月發生暴力衝擊政府總部事件,都無人說刑罰過高。五年刑罰過高這個意見,只是最近一兩個月才有人提出。有些人士反對《公安條例》,尤其是個別專業法律團體反對現行條例,顯然是忽視和扭曲了立法原意。嚴厲制裁未經申請的遊行集會,應該從整個通知機制來看待,立法的原意本來就是希望社會各界人士遵守這個機制,因此才會有這些阻嚇性的條文。
刑事懲罰具阻嚇性
顯然,關鍵是如果《公安條例》有必要存在既已成為社會共識,則法例的嚴謹性和一定的罰則就是必須的,否則法例的效果就難以得到體現。從法律角度,每條法例列明的某種懲罰,無論輕重,經過立法程序通過後,通常都反映了社會的共識。所以,殺人放火的暴力事件是刑事化,無正式申請的遊行集會也是刑事化,社會的共識認為這是不當的行為,就應該接受刑事的制裁。為使公眾遊行集會須事前通知的機制行之有效,刑事懲處是有需要的。這種防範性的條文之所以必須,就在於確保公眾遊行集會能有秩序地進行。把非法遊行集會刑事化並不違憲。《公安條例》如非刑事化,毫無法律的約束力和阻嚇作用,就只能成為「一紙空文」,實質上等於取消了《公安條例》,七天前或是兩天前的通知也都等於「零」。現時的《公安條例》已允酗ㄥW過五十人的集會和不超過三十人的公眾遊行豁免任何通知,這比較美國和加拿大等國家的同類規定,已是非常寬鬆了。事實上,為充分保護公民的權利,過去警方在執行七天前通知這一條例時,只要遊行集會人士提出合理理由,都會比較彈性地處理。至於要把否決集會遊行的權力交由法官處理而不交給警方,這類建議的本身就是忽視了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或城市的有關法例及做法,同時也是不尊重、不信任香港特區警方。《公安條例》已有足夠的保障,確保警方秉公執法。
市民認同合理的法例規範是民主社會必須的。目前,本港社會上一個聲勢浩大的群眾性維護《公安條例》的行動正在自發地展開。面對支持實施《公安條例》的廣泛而強大的主流民意,「民主派」勢力不得不採韜晦之術,玩弄手段。但是,無論是整天擾擾攘攘,或是相對低調沉默,「民主派」勢力終歸是勢孤力弱,任何亂法亂港的圖謀都注定要失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