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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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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06] 遊行集會公眾利益須平衡

 【本報訊】香港漁民團體聯席會議致函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表達對檢討《公安條例》的意見。

 這封由該聯席會議主席黃容根等簽署的函件全文如下:

 鑑於近月來有示威者上街遊行,打著「修改惡法」的橫額,並多次進行不申請的遊行示威;一些立法會議員於十月四日宣誓擁護基本法,但十月八日便破壞基本法,不向警方申請便隨意上街遊行,知法犯法;更有甚者拿著身份證,向警務人員叫囂:「拉我啦!拉我啦!」此情此景,簡直視香港法律和警方如無物,令我等漁民團體非常憤怒。現在立法會即將討論應否修訂《公安條例》的問題。為此,我們謹代表一百零六個漁民團體發表如下意見:

 一、現行公安條例符合《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回歸後,香港市民集會和遊行的自由,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中明確得到保障,也符合國際人權公約。根據警方公佈的數字,在一千二百多天�堙A申請遊行示威和集會的超過六千五百宗,只有五宗拒絕簽發同意書,原因是時間及地點妨礙交通及市民生活的正常運作。以我們團體為例,百多人到立法會門外遞信叫口號,有時一兩天前申請,警方也沒有反對,這比起殖民時代寬鬆得多。但是,寬鬆歸寬鬆,維持七天前申請是必要的,因為若要上班的繁忙時間舉行慢駛、遊行及海上遊行等無日無之的示威,是會妨礙交通和市民生活的正常運作。因此基本法第四十二條例規定市民要有遵守法律的義務。

 二、現行《公安條例》符合廣大市民的利益。

 一條法例的好不好要看它是否符合大多數市民之利益。香港市區地少人多,舟車繁忙,雖然有法例保障示威遊行的自由,但也不能夠妨礙別人正常生活的自由。因此,七天前申請,由警方決定在交通及秩序方面作出是否批准遊行集會是非常恰當的。否則,少數人隨便上街、下海示威遊行,就會影響大多數市民的利益了。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即回歸日上午十時,我們申請千艘漁船在維多利亞港舉行海上遊行慶祝香港回歸祖國活動,但接警方及海事處通知:只同意在中午十二時以後及批准一百五十艘漁船舉行,理由是會展新翼舉行交接儀式、升旗及特區成立大會,國家領導人要在海上往返,因而維港海面要封閉數小時,不准船隻靠近。使我們籌備經年的慶祝活動被取消,但我們毫無怨言,因為警方的決定是符合廣大市民利益的。

 總括而言,現行的《公安條例》確實能夠保障廣大市民的利益,也有示威遊行和集會的自由,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因而沒有修改的必要。我們認為:《公安條例》是個「好法」而非「惡法」,希望全港市民都去遵守此條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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