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2-06] 遊行集會申請期安排合理
【本報訊】中山大學法律系香港同學會致函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表示,支持保留現行《公安條例》,全文如下:
敝會支持保留現行《公安條例》,理由有以下,希望貴委員會參考。
(一)《公安條例》沒有抵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基本原則,具體安排反更寬鬆。
在《公約》中,強調保障集會和遊行自由,同時,要有適當的規限,而美國、英國及加拿大等國家均有類似的規限。
(二)《公安條例》符合基本法賦予香港居民的集會及遊行自由。
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的集會及遊行自由,是以不侵犯他人權利和自由為原則。《公安條例》有保持及有效執行的必要。
(三)為維持社會秩序及交通等,應有效施行《公安條例》。
香港是一個人口繁密地區,維持社會秩序、公眾安全、公眾秩序及交通安全是必要的,而且要有有效的條例作為執法的依據及標準。
(四)警方必須有適當權力維護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
基於保護國家、維持社會秩序及他人權利等原因,警方可提出反對或施加條件是絕對合理的。
(五)《公安條例》已有豁免集會和遊行作預先申請的規定。
《公安條例》規定五十人以下的集會及三十人以下的遊行豁免任何申請,這比美國和加拿大同類條例已是非常寬鬆。
(六)《公安條例》作出七日申請的限期是合理。
警力是社會安全的保證,亦是公共資源,必須有效運用,七日作安排人手是合理的。而且組織一次集會或遊行需時往往多於七日,七日前申請是合理的安排。
(七)過去三年多以來的實踐證明,現行《公安條例》能有效保護市民的集會及示威遊行權利,現行《公安條例》並非「惡法」。現行《公安條例》有效執行才能保障香港居民的集會及遊行自由,及維持社會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