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2-06] 支持公安條例 落實公安條例
飲食業職工總會主席 陳榮燦
《中英聯合聲明》第三點規定,現行法律基本不變。但《中英聯合聲明》在八四年簽署,而港英政府在八四年開始至九五年大幅新增及修訂九百七十多條現行法例,其中包括八十五條涉及保安條例。
一九九二年及一九九五年,港督彭定康分別將《社團條例》及《公安條例》作出重大修訂,其中取消超過二十人的公眾遊行必須向警方申請牌照的規定。
為了確保這兩條已修訂的《社團條例》及《公安條例》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繼續具有法律效力,保障社會安定,臨時立法會根據基本法的精神,修訂上述條例有關條文,其中一項修訂是三十人以上的公眾遊行和五十人以上的集會,須於七日前通知警務處處長。警務處處長除非反對遊行,否則盡快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予示威者。本人認為,《公安條例》本身毫無問題,是治港善法之一,無需修改。關鍵是臨時立法會所修訂的法例,在一些人的眼中,就是要反對、要抨擊,叫嚷要「修訂」。
記得九七年臨時立法會成立之時,彭定康即跳出來發表聲明,說什麼「是香港的一個壞日子」,又說什麼「臨立會沒有合法性,權力性」,大肆攻擊臨時立法會的成立。
彭定康的追隨者「心領神會」,同一鼻孔出氣。民主黨立法局議員,對臨時立法會更進行潑婦罵街式的惡毒攻擊,破口大罵,他們目的是抹黑和打擊臨立會。他們聲嘶力竭地攻擊臨立會,是配合當時彭定康的陰謀,企圖破壞香港的平穩過渡。
本人認為《公安條例》是對社會安寧和秩序的保障,無需進行修改。
首先,《公安條例》符合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其次,《公安條例》的有關規定已是相當寬鬆的了。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有對集會遊行進行規管的法例,而且多數比香港現行的《公安條例》嚴苛。例如:美國紐約就規定大型遊行要九十天前向警方申請,三藩市遊行要六十日前向警方申請,芝加哥則要向市政府七天前申請野i證;加拿大多倫多遊行要二十一日前向警方申請,溫哥華三十人以上遊行則要九十日前向警方提出申請。
明顯地,香港的《公安條例》處理公眾集會遊行的規定是相當寬鬆的。而事實上,香港回歸三年多來,有六千多次的遊行,當中只有幾宗被拒絕。
這都有力地證明市民的遊行集會權利,根本沒有被削減。本會支持政府依法施政,落實執行《公安條例》。本人認為,對非法遊行及集會,警方應加強執行口頭及書面警告;對於肆意破壞社會公安秩序的行為,加強執法,予以檢控,保障香港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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