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2-10] 從實際參與看公安法
主張修改《公安條例》的人稱,現行條例剝奪了市民遊行集會的權利。在昨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討論《公安條例》的特別會議上,多位發言人士均以自己舉行遊行及其他大型活動的親身經驗來駁斥這種說法。雖然他們的活動計劃曾因警方的勸諭而有所更改,但他們都認為既然他們仍然可以表達到自己的意見,同時又令其他市民及整體社會的利益不受影響,因此他們都認同這些規定。
警方協助活動順利進行
先後向立法會表達支持保留《公安條例》的個人或團體,事實上很多本身就是時常舉辦大型活動或遊行的團體及人士,因此他們表達的是經過親身見證的肺腑之言,其意見很有份量及有代表性。
像昨日在會上表達意見的新界鄉議局,其代表薛浩然議員在發言時指出:新界鄉民在香港回歸之前,曾多次為表達對政府某些措施的不滿而舉行集會、遊行,其中包括在一九九四年反對通過《新界土地(豁免)條例》超過萬人的遊行活動;雖然當時的《公安條例》比現在還要嚴格,但鄉民在過程中並無感到不便,而有關活動在警方協助下亦順利舉行。
現行條例已保障意見表達
他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鄉民表達不滿意見的目的達到了,同時對其他市民的影響也減到最低。現行的《公安條例》比當時還要寬鬆,因此他們看不到有改變的必要。
觀塘區議員潘進源在發言時也指自己舉行過很多遊行示威活動,但他不認為現行的《公安條例》對他舉行活動造成掣肘。他舉例有一次警方曾基於影響公共秩序反對他所舉行的一個活動,於是他提出上訴;原來警方的理由是有關地段正進行修路工程。最後,雙方在溝通後問題得到圓滿解決。他認同警方每天要花很多時間在維持社會治安的工作上,因此應有充足時間讓警方作出適當的安排,否則將令到社會秩序大亂。
突發活動知會期已寬鬆
他同意有不少社會運動是突發性的,他自己就曾多次在舉行活動前三天才知會警方,而警方也從未因此而提出反對。他覺得在突發事件上可以寬鬆,但如果每一個團體都在明明有充裕時間下仍延至最後一刻才通知警方,則當局將難以作出比較好的安排。
香港漁民團體聯席會議代表尹廣霖也舉例說: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即回歸日上午十時,他們申請千艘漁船在維多利亞港舉行海上遊行慶祝香港回歸祖國活動,但卻接獲警方及海事處的通知,只同意他們在中午十二時之後舉行,同時只批准一百五十艘漁船參與,理由是會展新翼會舉行交接儀式、升旗及特區成立大會,國家領導人將在海上往返,故維港海面要封閉數小時,不准船隻靠近,使他們籌備經年的活動在無奈下取消;雖然有點可惜,但他們對此毫無怨言,因為警方的決定是符合廣大市民利益的。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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