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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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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10] 公安法是社會穩定基礎

 【本報訊】新界鄉議局致函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表達對《公安條例》之意見。這份由鄉議局主席劉皇發和副主席林偉強、彭鏗然簽署的意見書全文如下:

 得悉保安局將於十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動議辯論《公安條例》中有關規管公眾遊行和集會的條文,本局現特函提出以下意見:(一)前言 立法章以利民。民者,民眾也,即泛指香港全體市民,絕非以某個團體,個別組織或人士的利益或權謀而服務。法例的制訂或修訂亦應該以整體社會大多數的利益為依歸。因此,《公安條例》的任何修訂建議都不能脫離或違背此一大原則的前提。

 (二)毋礙集會、言論自由 根據政府提供的數字,自一九九七年香港回歸祖國以後,香港共舉行過超過六千多次公眾遊行及集會,共次數之頻密,較諸港英政府時代有過之而無不及,證明《公安條例》對香港市民集會、遊行之權利並無任何影響。事實上,新界鄉民在香港回歸之前,曾多次為表達對政府某些措施不滿而舉行集會、遊行,其中包括在一九九四年反對通過《新界土地(豁免)條例》超過萬人的遊行,雖然當時的《公安條例》比現時的還要嚴謹,超過二十人的遊行就需要申請牌照,但鄉民在申請過程中並無感到任何不便,而有關的集會、遊行亦在警方協助下順利進行,鄉民的不滿意見既得以表達,對社會大眾的影響亦減到最低,可見《公安條例》旨在於市民集會、遊行及社會秩序之間取得平衡,而非對集會及遊行予以干預。

 (三)法治社會,穩定基礎 香港地小人多,交通擠逼,遊行及集會往往需要經過繁忙街道,假如把《公安條例》修改得更寬鬆,集會及遊行均無須通知警方,會令到警方未能有足夠時間安排人手維持秩序,不但會對公眾秩序及路面交通造成影響,同時,若有滋事或反對遊行分子借故鬧事,對市民財產、生命安全更將構成嚴重威脅,造成混亂,破壞香港的安定繁榮。

 (四)符合國際公約規定 根據本局了解,《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發表自由權利,並非絕對的權利,而且可予以某程度的制約,再者現行的《公安條例》已經對政府的權力給予適當的限制,因此,本局認為《公安條例》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無抵觸。

 (五)海外國家亦有規定 現行的《公安條例》較諸美國、加拿大等號稱西方頭號民主國家的同類規定更為寬鬆,可見《公安條例》為保障社會整體的利益,並非「惡法」。

 (六)總結 基於上述各點,本局認為現行《公安條例》內有關處理公眾集會及遊行的條文,在保護個人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及遊行的權利及保障社會大眾利益之間的取得適當的平衡,而有關的條文亦有必要予保留,並無修改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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