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2-12] 通知期規限正常合理
【本報訊】港九五金工業總工會日前召開第四十四屆會員代表大會,就當前社會上大眾關注的有關《公安條例》應否修改的問題進行討論。與會代表經討論後一致認為:現行的《公安條例》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賦予市民有遊行、集會及示威的自由;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且所訂出的限制較少。因此,現行《公安條例》沒有修改的必要。
與會代表指出,根據資料顯示,自回歸三年多以來,香港在六千多次示威遊行中,只有四百零八宗是事前沒有通知和兩宗沒有被批准,反對理由並不是政治內容,而是遊行路線和時間,由此證明市民的遊行集會的權利並沒有受到剝奪。而世界各地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澳洲、歐洲等集會遊行都有規管的法例,以保障公眾的利益,而法例比香港的《公安條例》嚴格得多。
香港地少人多,交通擠迫繁忙,因此,集會遊行是需要事先通知警方。通知期定為七天前的規管,與會代表認為屬正常和合理,使警方能有充分時間調配人力,維持公共秩序。就以過去汽車慢駛遊行為例,對上下班市民造成極大不便,對出外工作人士,造成重大影響,而當事人事後都向公眾道歉。代表們認為對那些不守法,不尊重法例,動輒在公眾地方、放火、�拑顝M向警務人員動粗,擾亂社會治安,令大部分市民不能過正常生活,使社會動盪不安的少數人,應賦予執法人員有足夠之權力,依法檢控,以維護法紀。代表們認為只有社會安定,經濟才能發展,社會才能繁榮,大家才能安居樂業。
代表們相信香港司法獨立,這是外國都公認,即使警方出現濫權,法院都會作出合理公正的裁決。
與會代表一致認為,現行《公安條例》沒有修改的必要,並通過致函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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