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2-12] 一齣誤導市民的鬧劇
施 明
如果有人問:警方依法拘捕違法者應不應該?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會回答應該,因為那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然而,日前由少數幾個團體舉行的一項評比活動,居然將警方依法拘捕違法學生評為「侵犯人權事件」,且位居「十大侵犯人權」榜首。
原來,那是本港「人權監察」組織、民主黨、前線等幾個「民主派」組織於前天國際人權日所上演的一齣鬧劇。人權,本是一個閃光而散發著溫馨氣息的字眼,如果有人硬要將其要義歪曲,將本屬維護人權之舉視為破壞人權,那麼人權的本質就遭受閹割,變得面目全非了。即以前幾個月本港發生的警方拘捕幾名學聯成員來說,那不是警方向學生的人權挑釁,而是這些學生幾次(四•二○,六•二六)發起非法集會遊行,且在集會遊行過程中阻差辦公,明顯違反了現行公安法,警方在作了大量調查取證之後拘捕了幾名起組織作用的肇事學生,完全是依法行事。至於後來並沒有起訴他們,也受到廣大市民的認同,那是另一回事,不起訴不等於沒有罪。
奇怪的是,民主黨、前線、「人權監察」等不是天天在喊民主、法治嗎?不是經常以維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詡嗎?怎麼在學生犯法問題上就採取另一種標準了呢?難道學生就可以置身於法律之外?如果認同在遵守法律上沒有特殊公民,那麼警方拘捕違犯公安法的學生何錯之有?拘捕了違法學生就等於侵犯了人權,豈不意味著學生可以為所欲為,法律對他們起不了任何規管作用嗎?果如此,還有什麼法治社會可言呢?
很明顯,「人權監察」、民主黨等將警方拘捕學生稱為侵犯人權,是建基於視現行公安法為「惡法」之上的。他們的邏輯是:公安法是違反人權的「惡法」,學生抗「惡法」而舉行的集會遊行是爭取和維護人權,因而警方拘捕他們便是「侵犯人權」。
但是事實無情。根據本港的實際,現行公安法規定集會、示威、遊行須在七日前通知警方,是在保障公民人權與維護社會秩序兩者間求取平衡。香港回歸之後,已有超過六千五百宗遊行公眾集會先後舉行,正是由於其中絕大部分都是依照公安法規定舉行,所以本港良好的社會秩序才得以保障,其他不參加集會和遊行的市民的人權也才不至於受侵害。
再者,國際人權公約在高揚人權大旗的同時,也載明發表自由的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並得予某種限制,內容包括尊重他人權利、保障公共秩序等。也因此,世界上多數國家對集會遊行均有所規管,若違犯規管遊行集會的法律定必受到法律的懲治。本港現行的公安法符合基本法及人權公約的規定,是維護社會治安的有效工具,社會各界均是受益者,絕非「惡法」。由此看來,「人權監察」等組織上述大前提就是錯誤的,所得出的所謂「侵犯人權」的結論又怎麼站得住腳呢?
「人權監察」、民主黨等將警方維護人權之舉反污衊為「侵犯人權」,才是真正的踐踏人權。他們以維護人權為名,行侵害人權之實。這是因為他們將受到大多數市民擁護的現行公安法視為「惡法」,必欲除之而後快,煽動的是一種無政府主義的極端思潮,一旦他們的目的得逞,香港社會將陷入混亂無序的狀態之中,廣大普羅市民的人權還從何談起呢?
值得指出的是,所謂的「侵犯人權十大事件」完全是生拉硬扯,東拼西湊。除本文著重剖析的之外,諸如所謂「五千內地人士爭居港權敗訴」事件,完全是法律訴訟案件,這些敗訴人士回到內地依合法程序漸次來港,實際上是維護了包括他們自身在內所有香港人的人權;所謂「恢復區議會委任議席」事件,實際上保留小量委任議席便於社會各界均衡參與,而區議會的廣泛性有助於其弁鄋熊o揮,於保障市民人權大有裨益;所謂「鍾庭耀事件」早已打上句號,而「干預學術自由」本來就不存在,事實也證明香港的學術自由沒有受到任何影響,該事件可謂與人權問題毫不相干……
真所謂樹欲靜而風不止,「人權監察」、民主黨、前線等惟恐香港不亂,他們打著維護人權的旗號,以莫須有的罪名指責和抨擊特區政府,是另類「唱衰香港」。他們以一己偏見編造所謂「侵犯人權十大事件」誤導市民,上演的是一齣不折不扣的政治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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