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2-14] 求真集:何「逼」之有?
黎子珍
對於中聯辦主任姜恩柱委托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促劉慧卿還清拖欠的訴訟費一事,昨日有報章指是「逼劉慧卿破產」,這不能不說是一種誤導。
眾所周知,劉慧卿當年無中生有,咬定中聯辦(其前身新華社香港分社)「違反私隱條例」,一紙訴狀將姜恩柱告上法庭。當時社會輿論紛紛指這是劉慧卿上演的政治鬧劇,儘管告狀是她的自由,旁人無權干涉。既然劉慧卿訴諸法律,此事的所有過程理所當然應循法律途徑解決。然而自去年六月香港高等法院判決劉慧卿敗訴,劉須承擔對方的部分訴訟費及利息共計一百六十萬港元之後,劉慧卿並沒有提出上訴,可就是一直拒不償付上述費用。此後,雖經多次寬限,劉仍拖欠大部分訴訟款未還。
事情就是如此清楚,提出起訴的是劉慧卿,輸了官司不還錢也是劉慧卿,天底下哪有這樣的道理?姜恩柱方面一次又一次地予以寬限,可謂做到了仁至義盡,劉慧卿就是拖著不予還清,對方唯有透過法律途徑促其還款,這怎麼能叫「逼」呢?如果要說逼,只能說是劉慧卿逼人上庭、逼人應訴、逼人依法追討欠款。倘不是劉慧卿「惡人告狀」,又何有此事?倘敗訴後劉慧卿即痛痛快快還清堂費,整件事也早已打上句號。
值得一提的是,劉慧卿並非沒有償還能力,她的月薪不低,據傳媒報道,她還在瑞士開有公司,以買賣基金及投資等,就是劉慧卿本人也直言不諱並非還不起,也毋須宣布破產。她在一年多時間裏圍繞還款所進行的種種表演,是她整齣「政治騷」的組成部分。惡意告人未能如願,又出來假扮可憐,甚至把個人的惡言惡行欲強加在市民頭上,以博取同情。
好在香港是法治社會,市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劉慧卿惡人做事惡人當,別人依法行事,何「逼」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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