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2-15] 通知期規定合理必要
【本報訊】香港紡織業聯會致函立法會,表達對檢討《公安條例》問題的意見。該會強調:現行的《公安條例》充分能夠在保護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的權利和保障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之間達致合理的平衡,所以有關條例實有必要予以保留和得到應有的尊重和遵守。
該會認為:保障人權自由固然重要,但維持社會秩序亦同樣重要。試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規定必須同時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名譽,及保障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等。因此兩者並重才可得到平衡。
至於現行規定公眾集會或遊行需要最少七天通知,亦是非常合理及必要的。因為一方面可讓治安當局有充分時間和準備去作出適當交通及警力等安排及調配,以維持集會或遊行的秩序;另一方面如果申請不獲接納時,申請人會有足夠時間向上訴委員會尋求司法覆核。實際上,資料顯示:回歸三年多以來,保安局已收過近七千宗公眾集會及遊行的申請,其中只有幾宗不被接納,可見現行制度非常可取及無修改的必要。
再者,根據法律專家指出:世界上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城市如倫敦、紐約、巴黎、東京和新加坡等,對集會遊行都有必要的規定,香港現行有關法例比上述城市還要寬鬆。
該會堅決支持現行的《公安條例》。該會除籲請政府加強對本條例的宣傳和解釋以增進社會共識和加強執法的民意基礎外,更呼籲市民應本著法治的精神和持平的態度,明辨是非,支持政府依法執法,共同維護本港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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