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2-16] 「公民抗命」會導致法治崩潰
【本報訊】前行政、立法兩局議員羅保去信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公開表態支持政府保留公安法的立場。信件全文如下:
「我一直以很大的興趣了解公眾有關公安法的辯論。我一直仔細嬝狀F府提出的資料,以及要求修改公安法的團體所提出的批評意見。
經研究所有有關資料後,我同意政府的意見:目前公安法的條款在保護個人權利及自由與保護整體公眾利益之間取得了適當的平衡,應予保留。
我完全同意,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及和平集會的權利應獲得承認。但正如約翰•多恩所說,沒有人處在只有他自己的孤島上。權利,例如自由表達意見及和平集會的權利並非存在於真實的絕對權利。當我們行使這些權利及付諸行動時,我們一定會影響其他人的利益及自由。因此,理所當然地,在文明社會,這些權利會受規管,以便當社會其他部分人行使他們表達意見及和平集會的權利時,其他人的權利、自由及公眾秩序不受影響。
因此每個社會都要對這些權利作出一些規限。我注意到,大部分國家及城市制定一些規例,或者發出公眾集會及遊行的野i證,或者設立通知制度。我注意到一些學者及學生引述昆士蘭州為例。但從我調查的資料,昆士蘭州的模式是例外,而不是慣例。在昆士蘭州,警方要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方可禁止公眾集會及遊行。我相信,每一宗個案要入稟法庭的這種制度,比目前香港七天通知的制度更費時,不符合那些組織公眾集會及遊行人士的利益。此外,我注意到,甚至在昆士蘭的模式,公眾集會及遊行的組織者需要通知警方,以便他們能查核是否有其他人反對。
我注意到對通知期的長短存在不同意見。提出的建議由四天至十二小時不等。我不認為建議四天或十二小時有其合理及客觀的基礎。提出這些建議純粹基於主觀的意見。我贊同政府的意見:為有利警方的工作,目前七天通知的要求合理,應予保留。香港的公共集會及遊行數字與日俱增,經常會在同一時間、及同一地點舉行集會遊行。所以警方需要時間作出必要的安排。此外,我注意到,根據現有法律,警方可接受少於七天的通知。
我認為目前公眾集會卅人至五十人的規限不應改變,香港人口稠密,將限制加至一百人至二百人,人數就過多,就會嚴重影響交通及公眾秩序。
我注意到,有人批評參加未獲批准集會的人最高刑罰監禁五年。但若仔細嬝爬傢鰝k例,要處罰的是那些『欠缺法律理據,沒有合理的理由,故意參加及繼續參加,或組織及繼續組織未獲批准集會的人。』所以,犯法並非技術上的違規,而是蓄意參加可能會嚴重影響社會的未經批准的集會。此外,法庭有酌情權去決定是否處以五年監禁的最高刑罰,或較輕的判罰。最高刑罰通常判給最嚴重的案件。從這方面看,我認為刑罰不能說是不必要地過於嚴酷。
我亦關注到,幾個月前,有那麼一些人,他們以『公民抗命』的名義,呼籲公開藐視法律,只因他們不喜歡公安法。這種行動可能導致法治崩潰,不應受鼓勵。我很高興,目前立法會就公安法舉行公眾聽證會,讓公眾有機會表達意見。我希望,這樣做,一些人就無需採用『公民抗命』的方式來表達他們的不滿。若一些人故意違法,我希望政府本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公正地執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