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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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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18] 社論:選長官有法可依 阻延選舉失人心

 特區政府政制事務局上周五公佈了《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的初步立法建議。立法會三大主要政黨均認為選舉行政長官的選委會按基本法規定產生,乃意料中事。但民主黨議員提出了轉移視線、節外生枝的爭議,企圖干擾和阻延行政長官的選舉,這是他們一貫反中亂港路線的延續,也是大失人心之舉。

 民主黨的李柱銘宣稱,「政府迴避選立法會與選行政長官的選委會是同一個,剝奪了市民參選和被選的權利,會引起嚴重的法律訴訟,最終是到終審法院才能解決。」這是漠視現實、無事生非、自相矛盾的政治「騷」言論。

 基本法已經頒佈了十年,所有關心香港政治的人士都知道選行政長官和選議員的選舉委員會是同一個機構。基本法有三個附件,附件一規定了行政長官由八百人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附件二規定了除第一屆立法會外,立法會內的選舉委員會議席,由附件一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這是十分明確的,沒有爭議的。李柱銘自己也承認,即使政府現在宣布重新選出一個選委會,選舉特首,也會違反基本法,因為基本法的確寫明選出六名立法會議員的選舉委員會也是日後選特首的選委會。既然李柱銘也承認特區政府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為什麼卻又自摑嘴巴,挑起爭議,說會引起訴訟呢?這些訴訟不僅是胡扯蠻纏,也欠缺理據,根本就不可能勝訴。因為,基本法的原文已寫明附件二的選舉委員會,即附件一的選舉委員會。選委會每屆任期五年,同一屆別,人員組成是相同的,除非有成員中途逝世出缺,才會補選遺缺。所有關心政治的港人,包括想成為選舉委員會的成員或者是行使選舉權的人士,應早已清楚基本法的規定,都沒有理由興訟。按普通法的判例,法律已經刊憲,任何人不能以不清楚明文法的條文作為理由,而抵觸法律或認為自己喪失權利。任何人打官司到終審法院,也只是瞎胡鬧,終審法院會依基本法判案,而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終審法院的解釋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判決之前,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文作出解釋。所以,連一些大律師也認為,民主黨打官司的成札鷛|是很微的。

 民主黨明知選舉委員會的弁遄A而且派人參加七月的選舉委員會的選舉,有二十二個黨員當選,現在說不清楚選舉委員會的弁遄A要提出訴訟,這是很荒謬的。這幾個月來,一再有報道稱,民主派在選委會可以湊足一百個成員提名,可以推出一個行政長官候選人。民主黨黨員李永達在九月立法會選舉中,就以反對董建華連任行政長官為競選口號,這說明民主黨很重視行政長官選舉,蠢蠢欲動,早有部署,現在又對選委會有選舉長官弁鄋磳傰頨獺A這是很不誠實,誤導公眾的言論。

 民主黨從攻擊、杯葛選舉委員會選舉,到承認和參與選舉委員會選舉,是一個策略轉變。任何政治團體,只有依基本法辦事,尊重基本法,才可以發揮作用。當前,所有參政和關心政治的人,應積極認真對選舉行政長官的條例提出建設性意見,以利在合理時間通過選舉法例,讓各候選人作充分的競選準備,在公平、公開、公正的情況下選出眾望所歸的第二屆行政長官,而不是搬出各種借口阻撓、拖延選舉的日程表。這對香港大局不利,對有關政團的形象也無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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