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2-19] 選委會選特首非擴職能
【本報訊】署理政制事務局局長麥清雄,昨日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小組會議討論《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時重申,由同一個選舉委員會選行政長官完全符合基本法,不需再重新選舉另一個選舉委員會。他說,選舉委員會的職能由基本法規定,而不是由本地立法規定,因此不存在「擴大了選舉委員會職能」的問題。他表示,政府爭取在明年三月底前將該條例草案提交給立法會審議。
昨日,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舉行小組會議,討論《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主席黃宏發主持了會議。多位議員就該條例發表了意見。意見集中在由選舉立法會的選舉委員會來選舉行政長官是否符合基本法。麥清雄回答了議員的提問。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葉文輝,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蘇植良,副法律政策專員歐禮義出席了小組會。
麥清雄表示,《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計劃於明年三月底前提交給立法會。為配合壓縮了的工作時間,希望議員盡早提出意見。他在回應議員問題時表示,立法是政府經常考慮的問題,因此政府在提交法案時,其出發點是一定確保法律條文符合基本法。基本法對選舉委員會的職能已有清楚規定。由同一個選舉委員會選舉行政長官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只不過有人解讀基本法與其他人不同。
有議員問,政府現在才公佈行政長官由同一個選舉委員會選舉,是不是太遲。麥清雄回應說,政府是按既定的程序來處理事情。笫一步先集中精力處理立法會議員的選舉,笫二步再處理行政長官選舉。這完全是根據本地立法程序而進行的先後次序處理,並非蓄意欺騙議員。被問到這是否會引起法律訴訟,他表示在未有發生具體事情之前很難置評。
有議員問這是否增加了選委會職能,麥清雄回應說,政府從未聲明選委會不可以選特首。這樣規定,並非增加了選委會職能。他說,選委會的職能由基本法規定,而不是由本地立法規定。
他表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已生效,該條例適用於行政長官選舉。由於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還未制定出來,因此,需有待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制定出來後,與選舉舞弊條例配合,一起處理行政長官選舉過程中發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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