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2-19] 穩定是社會發展首要前提
【本報訊】香港工會聯合會昨日發表支持《公安條例》的聲明,全文如下:
香港是一個自由、法治的社會。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確保了香港市民享有言論、結社、集會、遊行和示威等權利和自由。與此同時,我們亦須明白,穩定的社會政治和公眾秩序,是社會發展的首要前提,是全港市民根本利益和權利得到保障的必要條件。因此,政府必須有合理的制度和相應的法律,維持有效的法治,在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權,與維持社會正常秩序及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以保持社會穩定。
《公安條例》正是保證上述社會局面得以實現的重要法例。故此本會對此條例表示支持,並發表聲明如下:
一、遊行集會必須接受「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四項限制,乃國際人權公約的明文規定。現行《公安條例》既充分保障了遊行集會的自由,其對遊行集會的合理規限亦是源於國際公約的條文,故此完全合乎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
二、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和城市對遊行集會都有法例予以規管,且大多數比香港嚴格得多;一些標榜「民主」「自由」的國家,所實施的規管法例甚至更為嚴苛。因此,本港為維護社會正常運作而對遊行集會實施一定的法例規管,完全符合國際社會的公認法則;
三、香港回歸三年來,事實上市民遊行集會的自由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而現行《公安條例》在保障市民享有遊行集會權利,與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穩定之間可取得合理的平衡,充分證明了現行《公安條例》符合香港實際。因此,本會認為,現行《公安條例》現時無需修改,更不應取消;
四、那些肆意擾亂社會、破壞公眾秩序的非法遊行及集會,是踐踏法治、蓄意挑戰政府和法律的行為;是對香港不負責任、罔顧港人利益的表現。本會促請警方加強執法,將目無法紀者繩之於法;
五、對於突發性的事件,警方執法時應審時度勢,靈活運用酌情權,以利於事件的及時處理,避免因時間延宕而對社會整體可能造成的影響及震盪;
六、政府應對前線警務人員加強培訓,更好地提高執法水平;
七、本會呼籲全港市民:加強法制觀念,自覺維護法紀,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治港,為香港的繁榮穩定營造祥和有利的社會環境,為「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成旦磟I和港人的福祉,共同承擔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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