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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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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19] 並非「突然決定」

南 雁

 香港特區政制事務局十二月十五日建議,由現時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第二屆行政長官,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議論,這是很自然的,因為選特首畢竟是港人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影響深遠,具有重要意義。

 從連日來人們所關注和議論的內容來看,顯然都是圍繞當局決定把今年七月為選舉第二屆立法會六位議員而組成的選舉委員會,也賦予選舉第二屆行政長官的責任這一問題上。對此,有人毫無異議,認為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當然也有人反對,認為不應該是同一個選舉委員會,其「理由」是政府當初不願講清楚,現在才突然作出決定,似有欠公允,因而難免會削弱整個行政長官選舉的「認受性」,並且質疑第二屆行政長官本身的「公信力」,云云。那個被詡為「法律界代表」的議員吳靄儀,更氣急敗壞地稱,「這決定究竟是由誰作出?政府得到了什麼意見?是法律意見,還是中央的指示?」赤裸裸地暴露了此人一貫的「逢中必反」和「逢特區必反」的面目。

 選舉第二屆立法會六位議員的選舉委員會,能否同時也是選舉第二屆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兩者「二而一」,應看其是否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不可意氣用事,更不可戴著「逢中必反」、「逢特區必反」的有色眼鏡胡說八道,上綱上線,才不會迷失方向,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誰都知道,基本法乃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根本大法,所以香港的一切事務皆應以基本法為依歸,選舉行政長官這一關於香港安定繁榮和「一國兩制」方針政策能否堅定不移的得到維護的大事,理所當然更須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絕對不可與之背道而馳。所謂「認受性」和「公信力」,理所當然亦應看其是否符合基本法為標準,否則,只不過是句空話,自欺欺人而已。

 有關選舉第二屆行政長官的規定,其實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都講得很明確,一清二楚,不是任何人可以隨意杜撰的,政府正是據此而決定由今年九月十日選舉立法會議員的八百名選舉委員會,也負責選二○○二年的第二屆行政長官。基本法「附件一」明確規定了「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附件二」則明確指出,選舉第二屆立法會六位議員的選舉委員會由「本法附件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負責選出。換言之,不論選舉第二屆立法會的六位議員的選委會,還是選舉第二屆特首的選委會,都是同一個選委會。這就說明了政府的決定是完全有根據的,百分之百按照基本法辦事。因此,身為大律師的吳靄儀裝傻扮懵問是誰「作出」的「決定」,還企圖藉此誣衊中央人民政府,完全是別有用心。

 至於「民主派」之流攻擊政府不應「突然作出決定」,那也是不值一駁的無稽之談。事實上,早在今年五月及六月,政制事務局便明確指出,任何有興趣作為選舉行政長官的選委會成員的人,都應該有興趣作為選舉立法會議員的選委會成員。也就是說,凡參選選委會成員的人,不僅只負責選舉立法會中的六位議員,亦應兼選行政長官。政府早有言在先提醒有資格參加選委會成員選舉的市民,須有思想準備兼任選特首之職責,而「民主派」之流當時卻百般詆毀選舉立法會六位議員是什麼「小圈子選舉」,公然進行抵制,以致失去了當選委會成員的機會,如今竟反咬一口,含血噴人,不自我檢討,真是絲毫不講道理。

 總之,在「抗中亂港」的「民主派」之流心目中,特區政府的所有依法施政,都是他們必反之事,不分青紅皂白一意孤行反到底。這種完全失去了理性,唯恐天下不亂的心態,早已不得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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