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記錄帳戶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簡體 
2000年12月20日 星期三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港聞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0-12-20] 公安法未削港人權利

立法會議員 石禮謙

 最近,社會上就現行《公安條例》是否有需要修改進行廣泛討論,意見不一,充分體現香港的言論自由和市民對法例的關注,我感到十分欣慰。在此,我代表香港地產建設商會,表達對《公安條例》的立場:

 一、公安法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現行《公安條例》與九七年前相比較,在規管公眾集會和遊行的條文,只作兩項改動。首先,增添警務處處長兩項反對公眾遊行的理由,分別是國家安全和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這兩項都是准陪郃謕M平集會的理由。由此可見,九七年修訂後的《公安條例》與國際共識並不抵觸,符合當今社會需要。

 第二項改動就是對公眾遊行引入「不反對通知書」制度。在新制度下,警務處處長收到舉行公眾遊行的意向通知後,必須在指明時限內將決定通知有關人士。這項修訂主要是讓警方有時間對遊行集會可能造成對其他人士不便,做出提前安排。這使警務處處長有責任在很短的時間內,把是否反對某項已向警務處處長作出通知的遊行決定,通知遊行的組織者。這對香港一個地狹人多、經濟活動頻繁的國際大都會甚為重要。在保障公民遊行集會權利的同時,當然也要顧及社會其它活動的正常進行。社會既然給予每個公民遊行集會的權力和自由,他就應該有義務去接受一定的規限,從而保障其他人的工作、生活不受或減少影響。世界上任何社會制度,都不會有不受規限的絕對自由,這是維護社會活動正常運作的基本元素。

 二、自九七年《公安條例》修訂後,港人權利並未削弱

 《公安條例》自九七年修訂後,香港的公眾遊行集會超過六千宗,絕大部分都能如常進行,包括一些政治上較敏感和未按規定時間通知警方的遊行集會。雖然《公安條例》賦予警方有權反對某項遊行集會申請,但接獲警方反對的主辦單位可向獨立委員提出上訴,如果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不滿,還可以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推翻警方的決定。所有這些機制都已充分保障社會各界人士遊行集會、示威抗議及表達意見的權利。目前,我們看不到政府有任何刻意對某種意見的限制。

 三、香港的根本利益在於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

 香港回歸後,經歷了亞洲金融風暴的經濟打擊,社會上存在一些不滿和怨氣,市民通過遊行集會表達意見和訴求是正常的。以香港自由社會的制度,表達意見的渠道是多種多樣和暢通的,但無論如何都應顧及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為前提,因為這關乎六百萬香港市民的整體利益,關乎香港的未來。如果我們只強調個人或少數人的絕對自由而妨礙其他人的自由,這對香港的繁榮穩定是沒有好處的。目前香港的經濟正在復甦,我們應該把更多的資源和精力投入到經濟發展和民生問題上,思索如何創造新的動力去推動香港經濟發展,把握時代脈搏,追趕時代潮流,這才是香港人的福祉。因此,我們需要以團結而不是分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心態去看待《公安條例》,避免隨意修改《公安條例》造成社會矛盾激化,這不是大多數香港人的願望。在此,我代表香港地產建設商會,支持現行的《公安條例》!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往上】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新聞專題

更多